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indo520 (關於我愛你)》之銘言: : 最近老妹工作上遇到問題 : 老妹在一家內衣店當店長 所有員工都想離職 : 可是卡在老妹在前年五月與老板簽訂一份契約 : 契約主要內容是 : 工作兩年內不得離職 離職需付違約金20萬 : 老妹只有簽名而已 : 搞到老妹現在每天上班都很痛苦又不敢離職 : 我想請教各位大大 : 這樣的契約是否成效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這種契約,目前最高法院的看法,是以個案認定 其有效或無效。認定方法是看「必要性」及「合理性」。 茲引96台上1396號判決要旨: 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 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 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 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 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 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 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 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 ,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 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 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 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 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所以原PO妹妹想要提早走,不妨想想公司為她做了什麼, 要是什麼都沒做,空憑一紙違約金約定,就不用太擔心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65.102
suky45:推一下,增廣瞭解。 02/09 08:51
sindyevil:目前實務上比較廣為人知的就是機師培訓和留職年限,這類 02/09 09:27
sindyevil:違約金就真的要求有理由. 02/09 09:27
ilgsu:推一下!終於了解到這種情狀下不完全適用契約自由 02/09 09:35
pindo520:謝謝你 我會轉告我妹妹 據我所知該店 02/09 13:32
pindo520:是沒有對我妹妹做出培養訓練之類的 02/09 13:32
pindo520:簽合約只是想要留人而已 因為該店之流動率很高 02/09 13:33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