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風)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與老闆合約問題
時間Thu Feb 9 08:43:26 2012
※ 引述《pindo520 (關於我愛你)》之銘言:
: 最近老妹工作上遇到問題
: 老妹在一家內衣店當店長 所有員工都想離職
: 可是卡在老妹在前年五月與老板簽訂一份契約
: 契約主要內容是
: 工作兩年內不得離職 離職需付違約金20萬
: 老妹只有簽名而已
: 搞到老妹現在每天上班都很痛苦又不敢離職
: 我想請教各位大大
: 這樣的契約是否成效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這種契約,目前最高法院的看法,是以個案認定
其有效或無效。認定方法是看「必要性」及「合理性」。
茲引96台上1396號判決要旨:
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
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
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
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
各行業特性
之差異,並
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
自應依
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
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
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
必要性」,係指
雇主有以該約
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
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
,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
物等是。所謂「
合理性」,係指
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
諸如
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
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
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所以原PO妹妹想要提早走,不妨想想公司為她做了什麼,
要是什麼都沒做,空憑一紙違約金約定,就不用太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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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2.165.102
推 suky45:推一下,增廣瞭解。 02/09 08:51
→ sindyevil:目前實務上比較廣為人知的就是機師培訓和留職年限,這類 02/09 09:27
→ sindyevil:違約金就真的要求有理由. 02/09 09:27
推 ilgsu:推一下!終於了解到這種情狀下不完全適用契約自由 02/09 09:35
推 pindo520:謝謝你 我會轉告我妹妹 據我所知該店 02/09 13:32
→ pindo520:是沒有對我妹妹做出培養訓練之類的 02/09 13:32
→ pindo520:簽合約只是想要留人而已 因為該店之流動率很高 02/09 13:33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