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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幫雇主公司撰寫程式碼, 若雇主於雇用職員時,並未簽署程式碼著作權歸屬的合約, 著作權是否屬於職員所有? Google有查到: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1. 因為公司並未簽訂合約,所以受僱人是否就擁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權? 2. 若1正確,那雇主要求職員交出程式碼時,職員是否可拒絕? 3. 若公司補簽合約,職員是否可拒絕交出合約之前的程式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58.34
phantomli:二點建議:1.著作權是較大的概念,其下分為「著作人格權 02/13 16:13
phantomli:」及「著作財產權」。2.因為有此區分,所以有人格權未必 02/13 16:14
phantomli:就能主張財產權。3.查法條請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完整 02/13 16:14
phantomli:的,少用google,這樣你就會看到所引的著作權法第11條第 02/13 16:15
phantomli:1項後面,還有個第2項。就是這個,會讓你不得不交出來~ 02/13 16:16
maniaque:人格權跟財產權的區分,若連人格權都賣了,就沒了.... 02/13 16:48
maniaque:所謂的人格權,就好比藝術品底下的"落款".... 02/13 16:49
maniaque:而程式碼本身屬於財產,人格權頂多就像裡面的註記by誰寫的 02/13 16:49
ObjectiveD:謝謝兩位解說 看到11條第2項 就了解了 02/13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