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bjectiveD:非常感謝e大詳細的解說!! 02/14 00:51
※ 引述《ObjectiveD (Objective-D)》之銘言:
: 職員幫雇主公司撰寫程式碼,
: 若雇主於雇用職員時,並未簽署程式碼著作權歸屬的合約,
: 著作權是否屬於職員所有?
: Google有查到: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1. 因為公司並未簽訂合約,所以受僱人是否就擁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權?
: 2. 若1正確,那雇主要求職員交出程式碼時,職員是否可拒絕?
: 3. 若公司補簽合約,職員是否可拒絕交出合約之前的程式碼?
你查的法條不完整,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
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所以在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時候,如果沒有約定著作人歸屬,一般視為以「受雇人」
也就是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也就是雇主所有。
好了
那麼程式碼究竟如何歸屬呢?
員工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
雇主擁有著作財產權
也就是員工可以堂而皇之的告訴任何人,說這段程式是我做的
但是無權將程式碼它用。
舉個簡單的例子
A在甲公司做海報設計,後來離職到乙公司,A有權對外宣稱甲公司的海報是他所設
計,但無權將甲公司的海報應用在乙公司身上。
以上是以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也就是該員工是直接受雇於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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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程式設計師不直接受雇於雇主,而是像接案的方式,那就有點不一樣了,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
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翻譯:雇主出資請設計師設計網站,一般情況下以設計師為著作人,如果另外有契約
約定讓雇主當著作人,要依契約而訂。
以上一段的規定,如果以設計師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可以透過契約歸設計師
或雇主享有,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就歸設計師所有。
以上一段規定,如果著作財產權歸設計師享有,雇主可以利用該著作。
範例:甲校圖書館請A設計師設計書籍檢索系統,若啥契約都沒有訂,A設計師享有著
作人格權(也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而甲校只有權使用該系統。
此時乙校圖書館要再請A設計師設計書籍檢索系統,A有權以甲校檢索系統為藍本
加以改裝(只是後端資料庫不同),乙校也只是有權使用該系統。
以此類推,A有權以甲乙兩校的檢索系統為範本為丙校開發系統
參考:很多學校的書籍檢索系統都長的差不多不是嗎?
籍檢索系統,A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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