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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刑訴41條第3項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個人理解為 簽名 蓋章 指印,3者只要任選其一即可。 我沒做過筆錄,想問問實務上 在警局作筆錄 只要簽名即可嗎 還是說一定要簽名+指印呢? 提到指印 順便問一下 現今當兵,在體檢時 還是10個指頭都按指印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74.36
Irna:原則.簽名+蓋章 例外.簽名+指印.or蓋章+指印 02/21 07:32
phantomli:簽名就可以了,但有時會要求簽名+指印(一指即可)。 02/21 08:03
Irna:實務上還有騎縫處 02/21 08:11
kikaze:台北市的現行狀況應該是簽名就可以了 02/22 00:58
kikaze:其他單位都還是要簽名外在加指印 02/22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