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dock (單于)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警詢筆錄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時間Tue Feb 21 01:37:39 2012
想請問刑訴41條第3項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個人理解為 簽名 蓋章 指印,3者只要任選其一即可。
我沒做過筆錄,想問問實務上 在警局作筆錄
只要簽名即可嗎 還是說一定要簽名+指印呢?
提到指印 順便問一下 現今當兵,在體檢時 還是10個指頭都按指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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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174.36
→ Irna:原則.簽名+蓋章 例外.簽名+指印.or蓋章+指印 02/21 07:32
推 phantomli:簽名就可以了,但有時會要求簽名+指印(一指即可)。 02/21 08:03
→ Irna:實務上還有騎縫處 02/21 08:11
→ kikaze:台北市的現行狀況應該是簽名就可以了 02/22 00:58
→ kikaze:其他單位都還是要簽名外在加指印 02/22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