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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想向警政署要求提供「執行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應注意事項」之全文, 依據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主動公開。」 但警政署回覆因僅係警察機關內部為加強取締違法改裝之車輛, 並避免執法爭議及民怨之勤業務處理注意事項,不符該規定而不予公開。 請問系爭注意事項不算上級(警政署)為協助下級機關(警察) 認定事實(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而訂頒之規定嗎? 如果是的話那麼人民應該有請求權請求警政署公開不是嗎? 麻煩各位解惑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6.168.5
enterpirse:那你是警政署的下級機關或警政官員? 02/22 13:36
DEHP5566:請求權主體不是人民嗎?? 02/22 13:53
※ 編輯: DEHP5566 來自: 210.66.168.5 (02/22 13:58)
malemma:「取締注意事項」與車體變更與否之事實無關。 02/25 13:13
DEHP5566:當然有關阿,取締就是要認定事實,注意事項就是認定事實應 02/25 16:14
DEHP5566:注意之部分,何來與認定車體變更與否之事實無關? 02/25 16:15
DEHP5566:我有咕狗到系爭注意事項,很明顯是與認定事實有關之內容, 02/25 16:15
DEHP5566:但我不確定版本是否正確及內容是否完備所以才向行政機關 02/25 16:16
DEHP5566:請求.而且台北海山分局都有將部份事項PO上網,可推知系爭 02/25 16:18
DEHP5566:注意事項並非不能公開,既符合政資法第7條又無第18條之情 02/25 16:19
DEHP5566:形,何來不能公開之理由? 02/25 16:19
sneak: 注意之部分,何來與認定 https://muxiv.com 08/12 22:43
sneak: 形,何來不能公開之理由 https://daxiv.com 09/15 06:01
sneak: //muxiv.com https://daxiv.com 11/07 03:49
sneak: 請求.而且台北海山分局 https://muxiv.com 12/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