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iumphant (走る南風に乘って...)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遮斷效與既判力違背?
時間Wed Feb 22 17:54:18 2012
「既判力」會使法院對於「訴訟標的」的判斷,
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既判力」的根據在於,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
可以針對「訴訟標的」,提出各種「攻防方法」,
以求取有利於己的判決。
因此,如果已經發生「既判力」了,就不能夠再提出
「攻防方法」去挑戰那個「既判力」而顛覆法院對於
該「訴訟標的」的判斷,這就是所謂的「遮斷效」。
換句話說,「遮斷效」是「既判力」的必然結論。
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在「既判力」發生後,
又可以針對「相同的訴訟標的」,
再行提出「新的攻防方法」,
然後要求法院針對該「訴訟標的」重新判斷的話,
那「既判力」就完全沒意義了!!!
因此,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該要盡全力提出
所有的「攻防方法」。否則,一旦發生「既判力」,
之前是因為什麼原因而沒提出「某種攻防方法」,
都一概不允許針對「同一訴訟標的」再行提出。
※ 引述《Propagator (傳來傳去)》之銘言:
: 1.遮斷效:前訴訟言詞辯論前的攻擊防禦 不能提出於後訴訟(失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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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所謂的「前訴訟」和「後訴訟」是不是「同一事件」。
如果是的話,也就是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之聲明相同或可取代,
那麼「前訴訟」的「攻防方法」當然不能作為提起「後訴訟」的理由。
而且重點在於,「遮斷效」是指「遮斷同一訴訟標的之所有攻防方法」
的意思,並不是說所有的攻防方法都不能提出於後訴訟!
只有在同一訴訟標的之判斷下,遮斷所有的攻防方法而已。
所以你對「遮斷效」的理解,似乎不正確。
: 2.既判力:前訴訟言詞辯論前的攻擊防禦 之判斷 沒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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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既判力,所以把「前訴訟」的某項「攻防方法」當成
「後訴訟」的「訴訟標的」,當然是可以的!!
: 案例一
: 原告使用767 攻防為:原告具有所有權 被告無權占有 前訴訟判斷767存在 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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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原告具所有權的攻防沒有既判力 因為非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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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被告可以於後訴提出確認原告所有權不存在之訴 且法院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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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正確。
: 另一個案例
: 原告法院告被告請求借款返還 被告抗辯已清償 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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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1. 被告於後訴訟提出確認消費借貸不存在 被告不能再次提出 已清償 因為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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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攻擊防禦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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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錯了!
被告不能提起後訴訟的理由,是因為「既判力」。
因為「前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借款返還請求權」,
而「後訴訟」的「訴訟標的」,也是「借款返還請求權」。
「前訴訟」的「既判力」已經對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加以判斷過了,
相同的當事人不能再去法院爭執此項「訴訟標的」。
因此,你舉的第二個例子,和「遮斷效」無關。
: 兩個真的很矛盾 第一個案例被告在後訴可以提出前攻防 甚至能當成標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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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個案例被告在後訴不能提出前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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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矛盾。
「遮斷效」所遮斷的,是「同一訴訟標的」的「攻防方法」,
而沒有禁止將「攻防方法」列為「另一個訴訟標的」。
如前所述,因為承認「既判力」這種制度,想當然爾,
有既判力的判決所判斷過的「訴訟標的」,絕對不能
因為當事人又提出「攻防方法」來推翻。
因此,「攻防方法遮斷效」,只是「訴訟標的既判力」的當然結果,
本身沒有什麼重要性。
如果想要突破「攻防方法遮斷效」,用以推翻「訴訟標的既判力」,
那只有提起「再審」一途,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兩者都是禁止反覆 但就我看來 遮斷效比較像是禁止矛盾 因為你一樣可以提後訴 但
: 你不能去主張已用過的抗辯(因為前法院已經認為抗辯無效) 否則會矛盾
: 有沒有腦袋清楚的人可以簡單解釋一下?
我個人是覺得「攻防方法遮斷效」這種概念,
只是再學習民事訴訟法時,
教科書上用來強化「訴訟標的既判力」這種強大效力,
所舉出來的一個例子而已,
本身並沒有什麼深奧的民事訴訟法學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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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0.115.91
推 DreamLoser:所以重點在於既判力禁止同一標的下的前攻防 02/22 21:46
→ DreamLoser:卻沒禁止把那攻防升級為更強烈的標的? 02/22 21:47
→ DreamLoser:我了解這個邏輯 但這樣設計真的很奇怪 02/22 21:48
→ DreamLoser:我阻止那把小刀再次使用 卻不阻止那把小刀換成開山刀.. 02/22 21:49
推 DreamLoser:第二個例子你可能少看了"已清償"的抗辯 這是遮斷效 02/22 21:56
就如同我之前所說的,「遮斷效」真的沒什麼好研究的。
你說的第二個例子,
與其說是因為「遮斷效」而無法提出「清償抗辯」這種「攻防方法」,
故後訴訟不合法。
倒不如說是因為提出該「清償抗辯攻防方法」,
是為了要求法院重新判斷已經有「既判力」的「借款返還請求權訴訟標的」,
因此後訴訟不合法。
換句話說,
第二個例子之所以禁止重複起訴的理由,完全就是「既判力」。
跟什麼「遮斷效」完全無關啦!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很清楚,
「後訴訟」不合法,是因為「既判力」,而非「遮斷效」。
至於你說什麼「阻止小刀再次使用,卻不阻止把小刀換成開山刀」云云,
這是有點誤解的。
為什麼呢?
所謂的「阻止小刀再次使用」,
是在「同一訴訟標的」下阻止而已。
這就是所謂的「遮斷效」,也是「既判力」的當然結果。
至於「卻不阻止把小刀換成開山刀」,
則是因為已經是「不同訴訟標的」的關係,
並沒有違反「既判力」。
換句話說,一切都是跟「既判力」有關而已。
「遮斷效」是個無聊的概念,
真的只是用來舉例說明「既判力」很重要而已~~=.=
※ 編輯: triumphant 來自: 1.170.122.251 (02/23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