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usnow:1.查封動產(尤其是會跑的汽車)是很麻煩的事情,首先你要先 02/24 17:57
→ yuusnow:確定那台車的出現時間,比如因為上班所以會在哪裡出現 02/24 17:58
→ yuusnow:然後在帶書記官在該時間點去封那台車,而這都是在上班時間 02/24 17:58
→ yuusnow:而且也不是你說"書記官~後天會在哪~要去喔~"書記官就會去 02/24 17:59
→ yuusnow:你得先跟書記官確定他可以去的時間,在確定該時間車在哪 02/24 17:59
→ yuusnow:封到之後接著就是保管的問題,動產查封不代表他不能用 02/24 18:00
→ yuusnow:只是不能過戶,那你不找個地方保管,他撞個幾下,這車還有 02/24 18:00
→ yuusnow:什麼價值嗎? 所以如果你不自己找地方保管車子,你就要有 02/24 18:01
→ yuusnow:這車價格降低的心理準備。 不過光是要約到書記官去封就是 02/24 18:02
→ yuusnow:一件很麻煩的事情了..... 但封到之後也很麻煩。 02/24 18:02
→ yuusnow:2.不可以 請注意共有制並不是讓你可以封配偶的財產= = 02/24 18:03
→ yuusnow:你也不可以對他的配偶強制執行,他欠你錢不是她老公欠 02/24 18:03
→ yuusnow:你所能做的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分別共有,也就是強制他們把 02/24 18:04
→ yuusnow:財產分成夫的跟妻的,而此時就會有分配問題,最後屬於妻的 02/24 18:04
→ yuusnow:財產才是你能執行的部份,如果分完後妻沒有財產,那你也 02/24 18:05
→ yuusnow:沒輒,不要弄錯,網路上說債權人可以封配偶的財產是錯的 02/24 18:06
→ yuusnow:實際上是她"可以代妻去聲請分別財產,之後用妻的財產清償" 02/24 18:07
→ yuusnow:這個實際上還是妻的財產,並不是夫(配偶)的。 02/24 18:08
→ boymike:問題: 請問書記官只能找該法院文記載?還是? 02/24 18:14
→ boymike:感謝一樓詳盡解答 02/24 18:14
→ yuusnow:我不懂你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做只能找該法院文記載? 02/24 23:35
→ yuusnow:如果你想問說:可不可找別的(有空的)書記官來查封的話 02/24 23:35
→ yuusnow:那不行。 這個案子分給哪個股就是由哪個股的書記官負責 02/24 23:37
→ boymike:了解 謝謝 03/13 10:50
推 vnnb: 民法第1011條已刪除,債權人已無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之權利了 01/31 00:06
→ vnnb: 只能按民法第244條聲請撤銷詐害債權,但最高法院95台上1741 01/31 00:08
→ vnnb: 號民事判決,該條之行使須債務人陷於無資力之狀態。 01/31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