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無法保密跟不需要保密在邏輯上不能劃上等號。 02/26 10:07
→ phantomli:另外,據我所知的關說受賄(指有罪確定)、報復恐嚇, 02/26 10:09
→ souldragon:一二審要保密何嘗不可?法官躲在廉子後面進行就好了 02/26 10:12
→ phantomli:都是發生在事實審或檢方,原PO以此為據,資料上可能有誤 02/26 10:12
→ souldragon:只是這樣很難看而已 保密真這麼重要多難看都可以做 =.= 02/26 10:12
→ souldragon:三審法官根本看不到人 判決書上留個名字人家也找不到吧 02/26 10:14
→ phantomli:。另外,若討論制度之利弊得失過於堅持預設立場,味於現 02/26 10:15
→ souldragon:判決匿名反而可讓法官不負責任 和BBS看自己爽波文一樣 02/26 10:15
→ phantomli:實運作,這樣的討論其實意義不大。 02/26 10:16
→ souldragon:堅持立場是因為對方提不出足以說服人的理由 倒果為因了 02/26 10:16
→ souldragon:現實是一二審不保密照樣運作 樓上意思是一二審都有問題 02/26 10:18
→ souldragon:檢察官在起訴時就會被關說恐嚇 所以檢察體系也有問題? 02/26 10:21
→ souldragon:然後立法院推法案 行政官都有問題 因為都知道是誰做的 02/26 10:23
推 hcya:保密的確不是必然,如果不保密,最高法院法官也應該要有避免 02/26 10:45
→ hcya:關說的能力沒錯。但如果利大於弊,能免除最高法院法官受干擾 02/26 10:46
→ hcya:而專心審判,也沒什麼不好啊。重點還是要回歸到利弊的分析, 02/26 10:46
→ hcya:而不是把三審拿來跟要開庭、開調查證據,不可能保密的一二審 02/26 10:47
→ hcya:比較,這只能說明「保密不是必然」,不能說明「三審保密的利 02/26 10:47
→ hcya:弊何者較大」的。另外三審的判決書,合議庭5法官會署名負責, 02/26 10:48
→ hcya:判決有問題的話可以事後究責,並無s大說的「判決匿名」情事? 02/26 10:50
推 inntran:倒果為因了吧,因為1、2審沒有保密所以第3審沒有保密的理 02/26 16:37
→ inntran:由...因為打不過大陸所以我們沒有軍購的必要性? 02/26 16:39
→ inntran:所以想要更改這個規定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有什麼利益嗎? 02/26 16:45
→ souldragon:照某些人的說法 若可以的話一二審也該保密 檢察官也要 02/26 19:24
→ souldragon:那行政立法權要不要保密?為什司法就要和別人不一樣? 02/26 19:26
→ phantomli:我怎麼覺得原PO的邏輯給我銅牆鐵壁的感覺~ 02/26 23:15
→ phantomli:跟I大一樣疑問,要更改這個規定的原因是什麼?著眼點? 02/26 23:16
→ cajin:且原po把保密分案當成保密判決了。 02/27 01:45
→ cajin:最高院判決書,網路都能查,裡面都有法官名字。 02/27 01:46
→ souldragon:原因大概是保護愈好愈怠惰 公正客觀是靠法理不是保護傘 02/27 13:41
→ souldragon:動不動就發回更審 一個案跑十幾年都沒期限 很沒有效率 02/27 13:46
推 inntran:我第一次聽到發回更審的原因是密秘分案,我想你已經到了八 02/27 18:31
→ inntran:奇的思考領域了XD 02/27 18:33
→ Eventis:保密不等於秘密,管理上一定會留下痕跡,分案的過程,卷宗的 02/28 07:38
→ Eventis:流向,保密的結果會造成只有"有心人/內行人"可以知道,這反 02/28 07:38
→ Eventis:而會讓關說或壓力更難被揭開,如同楊前院長那滿手的關說信. 02/28 07:40
→ Eventis:而因為知道的人少,當關係人接近時,更不容易引起注意和保護 02/28 07:41
→ Eventis:,反而容易將承審法官單獨暴露在關說和施壓的範圍內.話說回 02/28 07:42
→ Eventis:頭其實分案方式這種技術性規定沒什麼太大的是非對錯問題, 02/28 07:43
→ Eventis:吵這麼大純粹是民氣可用,講不好聽的,萬一弄到最後又來那句 02/28 07:44
→ Eventis:名言:"有需要我們可以修法",沒有人會想要看到立委諸公自己 02/28 07:44
→ Eventis:來寫這種法條的,該認命的還是要認命一點. 02/28 07:45
→ souldragon:保密如果重要 就該向刑該245條一樣寫出來 分案不公開之 02/28 14:15
→ souldragon:明只是行政內規 講得好像一二三審最好都保密才對 蠻扯 02/28 14:17
推 hifree:保密分案本來就是司法行政的範疇,法院組織法第78條定有明文 02/28 19:44
→ hifree:除非今天立法院修法廢止保密分案,否則我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 02/28 19:45
→ hifree:好爭議的,比這個更重要的司法一元化自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 02/28 19:47
→ hifree:釋出來到現在已經都十幾年了還沒達成,反而爭一些無關緊要 02/28 19:47
→ hifree:的保密分案程序,會不會太本末倒置了? 02/28 19:48
→ Eventis:釋字530已經注定是笑話一則了, 就忘了它吧. 02/29 17:33
→ Eventis:是說也有點搞不懂這波社論的訴求是什麼,營造不滿嗎@@? 02/29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