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verykill (搖搖)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被叫去警局說明或問話
時間Mon Feb 27 07:34:32 2012
請問警察什麼時候可以叫人民去警局問話呢?
幾個問題:
1."到案說明" "取証" "問話" 這幾個常在新聞上看到的詞有何不同?
(由於不清這幾個詞的差異 下述若有誤用請見諒)
2.假設今天案子成立 比方說很明確有人被殺了
除了嫌疑犯 証人 還可以叫其它人來問話嗎?
(還是想問誰 就把他列証人? 列証人有條件或權利嗎?)
3.假設今天案子撲朔迷離 比如說有人失蹤 警方認為或有人指稱為謀殺案
這時警方可以叫人來問話嗎?
4.如果3的答案為否, 但被詢問人A不知權利而到案說明,
但A的証詞令案子成立
(A:我看到一個蒙面人開槍打死小明 然後把他搬上車)
此時A的証詞效力為何? A可否事後收回証詞?
5.再偏激一點 如果3為否
小明失踪 A到案說明
A:我殺了小明
A的証詞效力為何? A可否收回証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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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99.139
推 sanhsia:警察沒權力叫你去 偵查權屬於地檢署 別理他 02/28 05:52
推 hcya:法律規定的比較概括,「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02/28 10:24
→ hcya:之必要」,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到場詢 02/28 10:25
→ hcya:問(刑訴71-1、196-1)。所以2、3題的答案都是可以。 02/28 10:26
推 sanhsia:司法警察 非警察 02/28 11:49
→ bencheming:樓上讓我笑了.. 02/28 17:38
→ smilelover: 我也笑了 02/28 18:35
→ kikaze:想不到這個時代還看得到司法警察非警察這種答案 03/04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