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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因為不滿公司違反超時加班、不給付加班費等準備離職, 怕公司不准我離職, 所以我打算以存證信函預告離職, 我的存證信函如下: 敬啟者:本人000自民國(下同)一00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受僱於 貴公司, 詎料貴公司無視勞工法令之規定,包括超時加班、未發給加班費、國定假日無放假 或補假或發給二倍薪資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本人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 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一0一年三月一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 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離職,並請 貴公司開立「非自願 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徒增訟累。 初次寫不知道有沒有不妥之處? 此外我準備離職後對公司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和資遣費, 因為我之前的薪資明細已遺失, 而且公司的出勤紀錄又紀錄在公司內部電腦...無從獲取, 我已找到新工作, 新老闆要求3/1到職, 因此我來不及計算公司所積欠的加班費, 所以我打算先離職再作上述請求... 請問我這樣做又有何不妥之處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72.193 ※ 編輯: Vincent15 來自: 218.162.72.193 (02/27 17:53)
earlcain:非自願性離職和資遣費是指被公司裁員...自己辭職不算 02/27 18:25
Vincent15:如違反勞基法14條就算非自願離職啦^^ 02/27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