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徵求版權物
時間Tue Feb 28 15:03:31 2012
※ 引述《hsy1107s (><)》之銘言:
: 近期在其他版 徵求借 Xbox360光碟
: 可是該版對於 版權物 使用上有部分的爭議點 使我有點困惑
: 我想請問一下 今天在網路上跟別人借光碟使用 (無營利,每次執行皆需要放入光碟)
: 這樣會有違法疑慮嗎?
: 謝謝大家指教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9.127.222.219
: → phantomli:純借出、借用屬權利耗盡範圍,不侵害著作權。 02/27 23:32
: → enterpirse:但光碟等影音著作似乎有不同的法律規範 02/28 02:46
: 推 phantomli:著作權法第60條的但書禁止僅限於"出租"不包括借用。 02/28 12:07
以上行為是有所爭議,甚至不小心會踩到紅線....
可能違法的地方不是在第 60 條,而是在第 59-1 條
第 59-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
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今天實體上來講,即使無償互換,但所有權並未轉移,無法否認.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算雙方都是交換所有權來規避 59-1).
請問這些 "原版光碟",是否都是【台灣代理販售的軟體光碟】??
這條很容易踩到紅線,
哪一條??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這是平行輸入
當然,這條有它的除罪條件,
第 8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換言之,【只有輸入者自用】可以除罪.
有注意到這條第三款寫的【非散布】的大字嘛?
這條又可以回歸到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總結就是:
若踩到水貨這一條線,你任何形式的移轉(除非扔掉),都是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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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85.243
推 phantomli:A不等於A',再拿A'去跟B比較,有點牽扯太遠。 02/28 15:21
→ phantomli:另外,互易屬特種買賣,而平行輸入的自用是看輸入時。 02/28 15:23
推 inntran:公眾交易指的是對不特定人交易吧?如果對特定人出借應該還 02/28 16:29
→ inntran:是不至於觸法的,所以不要像租書店這樣公開出租應該還是ok 02/28 16:30
→ inntran:著作權法§3 ④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 02/28 16:41
→ inntran: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02/28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