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mikha (mimikha)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莫名其妙收到法院通知
時間Wed Feb 29 20:08:34 2012
今天打了資產公司與法院跟銀行電話,
大概了解情形,原來是我父親於97年借的錢,我變成繼承人必須償還
但是我自國小起(約89年)與父親已經沒連絡,直至他過世都沒有來往
突如其來要我負擔這筆債款,也過了拋棄繼承權的時限
請問大家我該怎麼辦.????
我記得父親是在我升大學的那個暑假過世的,
約民國93年,(我大學學號是94開頭)
時間上來算~也不可能是97年借的錢!!????
目前彰化地方法院是跟我說,這已經執行,
但我在彰化地區沒有存款,因此無法扣款
若資產公司到我所在地的法院申訴,我就可能會被強制扣款
目前我僅能聲請閱券
把我能了解的情況先掌握住
但是,已過了拋棄繼承權的話,是不是已經於事無補了??
請問像我跟父親這種情況,我還有轉圜的餘地嗎???
※ 引述《mimikha (mimikha)》之銘言:
: 大家好,!!!
: 想麻煩大家幫我解答
: 剛剛收到法院通知,要我償還一筆金額約60幾萬的金錢(本金約30幾萬加利息)
: 但是我明確記得我沒有借過錢,也沒有任何購屋借貸行為
: 因為剛出社會,還有學貸要還
: 臨時接到這個有點措手不及
: 推測可能是因為媽媽用我的名義借錢,不過我不知道這件事
: 那我該怎麼辦???
: 是要默默的把它還掉嗎?
: 如果現在任職公司接到通知的話,
: 我是否就得被強制扣薪水?
: 有商量的餘地嗎??
: 因為現在還有學貸,這麼一大筆不知道是怎麼回事要我還的錢,
: 我實在無法負擔!!!
: 內文: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XX分行之存款
: 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以第三人收受本執行命令送達之
: 日存款餘額為準不及於其後之存款),請 查照.
: (債務人可供扣押之金額若含有社福津貼,補助款等性質而少於每月匯入金額時,或
: 係一般存款而金額少於新台幣1000元者,均請無庸扣押)
: 說明:
: 一. 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723號債權人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務人mimikha間清償債
: 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660298元及
: 自民國97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9月
: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以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
: 343654元,違約金新台幣313302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 三. 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它得對抗債務人請求
: 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
: 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 四. 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
: 本命令,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案號.
: 五. 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債務人之存款債權金額
: 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 六. 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 七. 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mimikha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省略)
: 八. 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
: 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 正本:第三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XX分行
: 副本:債權人: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xxx----->不是應該是父母親???
: 送達代收人 xxx
: 債務人 mimikha
: 請大家幫我解說這篇公文,我真得很緊張也很心慌,不曉得該怎麼辦!!
: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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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0.226.151
→ mimikha:謝謝大家耐心幫我解答! 02/29 20:08
推 maniaque:死人沒資格借錢,連父親啥時掛點都不先查一下,只憑記憶 02/29 21:37
→ maniaque:根本就庸人自擾,先去調除戶謄本再說吧..... 02/29 21:37
→ maniaque:要是除戶在93,但卻在97發生借貸,那表示有人假借名義 02/29 21:38
→ maniaque:這樣子舉證這債務非繼承所來,就輕鬆了結了.... 02/29 21:39
→ mimikha:死亡是94年8月 02/29 21:45
→ mimikha:擔心公文解讀錯誤,是利率自97年算起?還是97年借款? 02/29 21:48
→ yuusnow:多少錢? 你不打算帶著資料去找律師嗎? 如果你是繼承來的 02/29 22:00
→ yuusnow:那有機會可以免負責,但這不會憑空掉下來,請找律師,接下 02/29 22:01
→ yuusnow:來的必須要由律師來處理,我從上一篇就建議你找律師了= = 02/29 22:02
→ mimikha:還是謝謝你!因為我是這禮拜六才會到法院聲請閱券,這幾天 02/29 22:03
→ mimikha:仍然一直想,也網路上搜尋資料, 02/29 22:04
→ mimikha:還是有很多不懂的地方,因此,就會想詢問! 02/29 22:04
→ mimikha:應該是125萬左右!!........ 02/29 22:05
推 depravity:妳可以明天 領錢 找律師 反正你也處理不來 = = 02/29 22:06
推 phantomli:已進強執程序,現在作財產隱匿或類此建議都有刑責處罰~ 02/29 22:08
→ phantomli:原PO行事,及大家發言多注意~ 02/29 22:09
→ yuusnow:125萬...= = 同D大 領錢 找律師。 02/29 22:10
→ yuusnow:你現在閱卷完,你仍然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我們也不知道 02/29 22:11
→ yuusnow:只知道似乎是父親借的,而你繼承,但其他的呢? 這是什麼 02/29 22:13
→ yuusnow:債務? 現金卡? 信用卡? xx貸款? 有無抵押物? 何時借? 銀行 02/29 22:13
→ yuusnow:是用什麼名義執行?? 你還是都不知道,帶錢找專業的吧= = 02/29 22:14
→ yuusnow:何況如果真的是繼承,以你未與父親同居共財且繼承時尚未滿 02/29 22:15
→ yuusnow:20來看,幾乎都有繼承施行法的保護未成年條款可以用,還是 02/29 22:15
→ yuusnow:趕快找專業的好好解決,你有機會可以不用背這筆債。 02/29 22:16
推 depravity:是叫他領錢找律師不是領錢藏起來啊 = = 02/29 22:23
→ mimikha:好的~!謝謝大家,這麼熱心幫我解答,還忍受我愚昧的問題.! 02/29 22:54
→ mimikha:接下來我會找律師諮詢!!謝謝!!!!!^^ 02/29 22:54
推 phantomli:所以其實想到藏錢的人是我~^^ 02/29 23:23
推 sindyevil:有想到,但是要相信d大. 03/01 10:55
推 depravity:我連踩線邊緣的方法都沒公開交過了怎麼會要人踏進去 = = 03/01 11:48
→ depravity:而且看我兩板推文可以發現我常要人不要踩到刑356啊 QQ 03/01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