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由於我對於勞基法中工資的定義有點搞不清楚,
所以我想問一些問題,麻煩大家替我解答。
勞基法第二條定義之工資如下: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資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說真的看了勞基法之後我還是覺得很模糊= =""
所以我又去查了一些資料
96年台上字第616號判決:
係以「勞務之對價性」作為工資認定之主要標準,並以「經常性」
為輔助認定標準,故判斷雇主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以上開立
法定義所提出之判斷標準檢視之,而不得以給付名稱決定之。
96年台上字第1883號判決:
工資須為經常性給與,始足當之,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
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
與,均非為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
別,應不得列入工資之範圍內。
以一個例子來作討論
假設有一筆獎金(以月計),是勞工必須整個月不違反公司規定
,公司才發給勞工。
第一個問題:此種獎金之性質是否有所謂之勞務對價性?
第二個問題:此種獎金之性質是否具有所謂之經常性?
第三個問題:此種獎金之性質是否具有勉勵性質?
第四個問題:此種獎金是否應視為工資?
就我的看法,此種獎金具有勉勵性質,並不具備勞務對價性,
且並非每個勞工每個月都能領到,所以並不算工資。
想請教板上的朋友,這種性質的獎金究竟算不算工資?
麻煩大家為我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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