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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好,由於我對於勞基法中工資的定義有點搞不清楚, 所以我想問一些問題,麻煩大家替我解答。 勞基法第二條定義之工資如下: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資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說真的看了勞基法之後我還是覺得很模糊= ="" 所以我又去查了一些資料 96年台上字第616號判決: 係以「勞務之對價性」作為工資認定之主要標準,並以「經常性」 為輔助認定標準,故判斷雇主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以上開立 法定義所提出之判斷標準檢視之,而不得以給付名稱決定之。 96年台上字第1883號判決: 工資須為經常性給與,始足當之,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 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 與,均非為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 別,應不得列入工資之範圍內。 以一個例子來作討論 假設有一筆獎金(以月計),是勞工必須整個月不違反公司規定 ,公司才發給勞工。 第一個問題:此種獎金之性質是否有所謂之勞務對價性? 第二個問題:此種獎金之性質是否具有所謂之經常性? 第三個問題:此種獎金之性質是否具有勉勵性質? 第四個問題:此種獎金是否應視為工資? 就我的看法,此種獎金具有勉勵性質,並不具備勞務對價性, 且並非每個勞工每個月都能領到,所以並不算工資。 想請教板上的朋友,這種性質的獎金究竟算不算工資? 麻煩大家為我解答,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1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