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ue999 (fly)》之銘言:
: 請教一下各位版大
: 56-1所提到的由法院裁定命於一定期間內追加原告
: 是指由法院主動去追加原告,
: 還是法院叫當事人去追加原告法院再把它納進來?
: 是哪一種呢?謝謝。
我的理解是這樣:
基於處分權主義,
法院不能追加原告,
當事人也不能為替其他人起訴。
已起訴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法院得為一個「命未起訴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的裁定,
重點是違反這個裁定的效果,
也就是未起訴人如果逾期未追加起訴,
將視為未起訴人已經共同起訴,
未起訴人就會受到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40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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