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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999 (fly)》之銘言: : 請教一下各位版大 : 56-1所提到的由法院裁定命於一定期間內追加原告 : 是指由法院主動去追加原告, : 還是法院叫當事人去追加原告法院再把它納進來? : 是哪一種呢?謝謝。 我的理解是這樣: 基於處分權主義, 法院不能追加原告, 當事人也不能為替其他人起訴。 已起訴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法院得為一個「命未起訴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的裁定, 重點是違反這個裁定的效果, 也就是未起訴人如果逾期未追加起訴, 將視為未起訴人已經共同起訴, 未起訴人就會受到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401I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30.6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