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lackyw:你少講了幾年超過就不能本票裁定了. 03/11 15:28
※ 引述《jiaij (GOGOGO)》之銘言:
: 各位板友大家好
: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 小弟約二年前借友人一筆錢 第一年他陸陸續續還了大約一半
: 之後大約半年都沒還 小弟心想還是寫張本票保險一點
: 就在文具店買了本本票 請友人填上
: 本票上有註明
: 1.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 2.指定人
: 3.金額
: 4.付款地
: 5.發票人
: 6.發票人地址
: 7.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但是其中1、4跟6三項沒填
: 1沒填的原因是看板上說沒填就是"見票即付" 所以就沒填上
: 4沒填 因為當時借他錢的地方跟簽本票地方不同 小弟也不是很懂就沒填了
: 6沒填就真的是疏忽了 但知道他的住址 並確定他父母還住在那 友人去外縣市了
: 5(發票人)他有親筆簽名加蓋私章 但是沒寫上身分證字號
: 因為有約定年後要一次還清 但年後他卻消失了 電話也沒接
: 小弟想請問板上各位專業前輩
: 如果這張本票在法律上有效用嗎? 會不會因為少了上述三項而導致該張票無效用
: 小弟在此先謝謝大家解惑 感恩
本票原則上只要記載有下列事項,形式上就是有效的
一、表明為本票的文字。
二、發票人。
三、發票日。
四、金額。
(票據金額是不能更改的,如果有更改,縱使有在改寫處蓋章,還是無效)
如果你的朋友不還錢
你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
將來取得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外加確定證明書之後
(確定證明書,是救濟期間一過,對方都沒有聲明異議或抗告,法院會發給你)
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就是看對方有什麼財產
如果有工作,你可以扣薪
如果有存款,你可以扣存款
如果都沒財產,那你就聲請法院幫你換發債權憑證
可以中斷時效,
將來如果發現對方有財產,也可以拿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你的債權憑證是用本票裁定換來的,請記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
除了提出債權憑證,也要提出本票正本
*另外,換發債權憑證後,如果一直找不到對方有什麼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為了中斷時效,
還是要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如果是拿本票裁定所換發的債權憑證,
以後每三年內,要再向法院聲請換發一次債權憑證
如果是拿支付命令所換發的債權憑證,
請每五年內,向法院聲請換發一次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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