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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妻知曉夫有外遇,為了孩子不願意離婚,此時夫要求妻簽定一份契約寫明: 將來離婚後,就夫名下之不動產A屋,妻不得請求分配 問題: 請問該契約是否有效? 晚進查詢許多資料,只了解 在"離婚時"可以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只於"婚前契約"則不能以離婚為前提訂立契約內容,否則違反公序良俗(民72)而無效 感謝各位前輩熱心解答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84.197
maniaque:聽不懂,到底是老公偷吃還是老婆偷吃? 03/12 15:45
maniaque:哪有偷吃者還要 弱勢那方簽這種契約?? ^_^ 03/12 15:46
妻知曉夫有外遇,所以是先生外遇 就是碰上了阿 應該還有更多更誇張的情況拉
madinaitalia:無效!離婚歸咎於老公偷吃,還要求老婆簽約才離,甚 03/13 01:02
madinaitalia:至要求放棄剩餘財產分配,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03/13 01:03
但是離婚是可以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問題就是當下要簽的這份"放棄對丈夫所有A不動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契約 到底嗣後會部會生效 不過還是感謝兩位前輩的幫忙! ※ 編輯: angelojian 來自: 125.232.83.124 (03/13 15:02)
yuusnow:我的問題:為什麼要簽= =?? 離婚是丈夫說離就離嗎.... 03/13 17:52
離婚與否或是契約內容都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 丈夫是經濟上強勢的一方,是掌握較大主控權的一方 就這個案件而言問題只在於 妻在委屈的情況之下(未達強暴脅迫) 簽下這個協議,得否在日後主張無效
phantomli:以繼承來想,還沒取得的權利,何以能預先拋棄繼承~同理 03/13 17:57
phantomli:,婚都還沒離,何以可預先拋棄財產分請求權~另外,再以 03/13 17:58
phantomli:婚姻關係存續中,預立離婚約定事項,也是有違反公序良俗 03/13 17:59
phantomli:的價值判斷空間~其餘意見如他版推文所載,於茲不贅。 03/13 18:00
我的想法也是跟您相同 但換個方式想 婚姻關係存續中都可以合意改變夫妻財產制了 本案中的協議似乎也說得過去 當然這也只是我的淺見,立論點不足 有待各位先進指導了 ※ 編輯: angelojian 來自: 125.232.71.18 (03/14 11:10)
phantomli:可以改變財產制的自主權跟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能否相提並論 03/14 11:30
phantomli:可能要再進一步斟酌,因為二者立法目的及制度設計不太一 03/14 11:31
phantomli:樣。不過,說穿了,仍然是價值判斷的問題~^^ 03/14 11:31
sneak: 以繼承來想,還沒取得的 https://noxiv.com 08/12 22:45
sneak: 樣。不過,說穿了,仍然 https://daxiv.com 09/15 06:03
sneak: 為什麼要簽= =?? https://noxiv.com 11/07 03:53
sneak: 樣。不過,說穿了,仍然 https://daxiv.com 12/3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