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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抱歉沒有圈圈數字可以用Orz) 第一、對方只說「不會有好下場」,看不出來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第二、對方並沒有叫原PO,或因為恐嚇的言辭而使原PO交錢或其他有價值的東西出來。 所以離原PO所說的恐嚇罪行還相差甚遠。 *** 經sacris前輩提醒補充: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不然不會有好下場」 第一、這句看起來並沒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要件,    也就是對方並沒有以上述五項作為恐嚇原PO的依據。 第二、原PO安全並沒有因此受到危害。 所以同樣和原PO所說的恐嚇罪行相差甚遠。 ※ 引述《mr2eric60904 (Mr.2)》之銘言: : 各位大家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FB訊息的部分 : 如果收到類似 "你不要太自以 不然不會有好下場"等字眼的訊息 : 這樣算是構成恐嚇罪行嗎? -- 作者 Laplace5566 (拉普拉斯五六)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最長的英文單字是什麼 時間 Sat Jul 16 14:01:30 2011
s25g5d4:http://tinyurl.com/674bhhb07/16 14:02
Sgenius:從那個wikipedia頁面看來 最長的還是火山矽肺病07/16 14:33
Sgenius:Pneumonoultramicroscopicsilicovolcanoconiosis07/16 14:3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6.130
sacris:單純恐嚇是305吧? 03/14 00:54
ForgerEames:噢我看到346的那條去了,再補一下好了,感謝前輩 03/14 00:56
※ 編輯: ForgerEames 來自: 61.228.46.130 (03/14 01:07)
mr2eric60904:謝謝解惑! 03/14 01:06
ForgerEames:所以不管用305或346,都不成立。除非對方說的是「要打 03/14 01:08
ForgerEames:爆你的頭」,並且還拿傢伙徘徊在原PO家附近,這樣才有 03/14 01:08
ForgerEames:可能成立305。 03/14 01:09
vnnb:305後段那個要件,請多查閱書籍和裁判... 03/14 07:21
phantomli:V大如認為解說有不妥之處,可以針對該處出言指點,來這 03/14 08:34
phantomli:問問題的人,多半非法律出身,也無管道和能力去查閱書籍 03/14 08:35
phantomli:和裁判,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大家領域不同,互相幫 03/14 08:35
phantomli:忙而已,若要人人自己查資料,則失去法律板助人之美意。 03/14 08:37
amose999:查書查書...一般人是要從何查起? 03/14 10:02
amose999:不然這麼愛查書,某V您回文一下好了,看您的見解是否相同 03/14 10:03
smilelover: 推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03/14 18:16
sneak: 可能成立305。 https://noxiv.com 08/12 22:45
sneak: 爆你的頭」,並且還拿傢 https://daxiv.com 09/15 06:03
sneak: 謝謝解惑! https://muxiv.com 11/07 03:54
sneak: 推 聞道有先後、 https://noxiv.com 12/3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