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nmouse (養了隻小胖鼠)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地方法院無管轄權?
時間Wed Mar 14 20:12:33 2012
被告之戶籍地與犯罪地各在A縣與B縣市
告訴人(我)則是在C縣市
由於被告犯罪行為是藉由網路
以下是地方法院信函內容
主旨:"請核移臺灣A或B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請鑿核"
說明: "本署無管轄權,且本署轄區內應查明事項(傳喚證人與告訴人)已偵查完畢"
"請將本件核移前開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辦理"
所以是說法院不能將案件直接轉移
我必須到被告戶籍地再提告一次嗎???
沒有繼續的話被告就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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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0.157.200
→ gabin2000:沒有審判何來無罪 03/14 20:15
→ runmouse:我不清楚所以才上板詢問的... 03/14 20:18
推 hcya:那是報請高檢署核轉的公文,你收到的是副本。高檢署准移轉後 03/14 21:30
→ hcya:會由有管轄權的地檢署偵辦,不准的話會由原檢察官繼續偵辦, 03/14 21:30
→ hcya:不論如何你都不需要再告一次。 03/14 21:31
→ runmouse:感謝樓上 03/15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