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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騎機車與人發生車禍。 A車:我朋友 B車:對方駕駛及附載人 我朋友受傷肋骨斷了兩根,於是他向B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 地檢署受理偵察,假設這個案子字號是001。 隨後B車也提出告訴,B車駕駛並未受傷,而是附載人腳趾擦傷 於是對方由附載人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地檢署也受理 假設字號是002。 問題一:這算是互控傷害嗎? 再來字號002這個案子先開偵查庭,因為B車附載人提出想要和解, 於是檢察官就送各縣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問題就來了字號002的 偵查庭中檢察官說要與字號001的案件一併調解。 這樣的意思是說字號002的調解如果雙方同意的話,那001這件案子 在之後調解時等於我朋友也必須要同意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82.64
k879311:好複雜的感覺 03/16 13:31
alawyer:建議找律師協助,沒有說一定要兩案一起談和解,檢察官如此 03/16 13:43
alawyer:指示,可能需要律師協助。 03/16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