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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ppee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新辦手機可否更換方案? : 時間: Fri Mar 16 00:49:01 2012 : : 家母今日赴中華電信辦了一支HTC : : 但年紀大 連一些WIFI 3G 都搞不太清楚 : : 只想說要可以上網 就辦了上網吃到飽方案 手機0元 一個月門號+上網共1343元 : : 回家經我了解後 發現其實只要用383的方案 手機9000多 用家中WIFI即可 : : 每個月3G吃到飽 等於是浪費 : : 剛打去問客服 說是不能解約 : : 其實我也不是解約 是換其他方案而已 手機一樣要購買 : : 不知在法律上這樣是否有依據 謝謝各位! 一般來說電信服務契約都採定型化契約 依消保法11-1規定 定型化契約有審閱期規定 但是簽約時大家都便宜行事直接在契約上寫當事人已經攜回審閱過 事實上並沒有,因此有可能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的原因 所以應該有可能禮貌的請對方重新簽約 直營門市應該也不太想要為了這樣的案子搞到NCC或消保官出來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35.16.27 : 推 depravity:有 違約金乾願掏出來就好 03/16 00:5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1.169.122
depravity:消保會的涵釋 直接在條約內涵已審閱(就是不能改)無效 03/16 02:42
depravity:另附已審閱放棄審閱有效 XDDD 03/16 02:42
消保會函釋:經營人可以"應客戶要求"加註放棄並經客戶簽章為證, 惟不得以定型化條款為之 又該會相關函釋就"審閱期"之事實有疑義時企業經營者應負舉證責任 此外 97台上256: 原審以卷附公告登報資料及經承購戶簽名蓋章之係爭契約第一條 記載「乙方(即被上訴人)已於房屋銷售前五日公開展示該契約 並提供審閱,經甲方(即承購戶)充分審閱與認知,雙方合意訂 定本契約」,認被上訴人於收取定金前,已提供契約書供承購戶 審閱。惟卷附公告登報資料內容(見一審卷(一)五一頁、五二頁 、一二九頁、一三0頁)並不包括契約條款,而經簽章之契約書 僅有推定真正之效力,上訴人非不得舉反證推翻,上訴人既已聲 請訊問承購戶洪良敏、楊美芬、蔡漢彰為證明被上訴人並未給予 合理審閱期間之證據方法(見二審卷(二)一八頁),自屬上訴人 重要攻擊方法,原審未予訊問,亦未說明何以不為調查之理由, 非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depravity:就是說你不能逼人家只能放棄可以"勸"人家放棄 XDDD 03/16 02:43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3/16 03:44)
phantomli:二點建議:1.本件原PO情形有可能是「勾選」放棄條款,而 03/16 09:12
phantomli:被認為是有效放棄契約審閱利益,而非逕於定型化契約中記 03/16 09:12
phantomli:載。如果是這樣,沒辦法以此為主張~ 03/16 09:13
phantomli:2.所節錄該判決的精華論述,應在稍微前面一點那段,更清 03/16 09:14
phantomli:楚明確闡述定型化契約其審閱期制度之公平意義、舉證責任 03/16 09:17
phantomli:等。(一點意見供參~) 03/16 09:17
enterpirse:審閱期身為消費者也可以主動放棄吧 03/16 10:53
是權利當然可以放棄,惟直接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者當然無效 非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之者雙方就是否已提供審閱期之事實有疑義者 雖有簽章其契約僅有"推定真正"之效力,亦即審閱期足夠與否都得 以反證推翻,又所謂"放棄"權利反不得以反證?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3/16 12:39)
phantomli:個人以為,期間有長短之別,爭執期間日數不足,可以反證 03/16 13:36
phantomli:推翻,同理,放棄聲明於論理上亦存在推翻可能,惟於實際 03/16 13:36
phantomli:上,放棄僅為一瞬間的決定,能舉足夠反證推翻之空間極其 03/16 13:38
phantomli:狹小。若過寬縱,則契約簽名之推定意義何在~ 03/16 13:39
sneak: 53是權利當然可以放棄 https://daxiv.com 09/15 06:03
sneak: 上,放棄僅為一瞬間的決 https://muxiv.com 11/07 03:55
sneak: 另附已審閱放棄審閱有效 http://yofuk.com 12/3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