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pravity:消保會的涵釋 直接在條約內涵已審閱(就是不能改)無效 03/16 02:42
→ depravity:另附已審閱放棄審閱有效 XDDD 03/16 02:42
消保會函釋:經營人可以"應客戶要求"加註放棄並經客戶簽章為證,
惟不得以定型化條款為之
又該會相關函釋就"審閱期"之事實有疑義時企業經營者應負舉證責任
此外
97台上256:
原審以卷附公告登報資料及經承購戶簽名蓋章之係爭契約第一條
記載「乙方(即被上訴人)已於房屋銷售前五日公開展示該契約
並提供審閱,經甲方(即承購戶)充分審閱與認知,雙方合意訂
定本契約」,認被上訴人於收取定金前,已提供契約書供承購戶
審閱。惟卷附公告登報資料內容(見一審卷(一)五一頁、五二頁
、一二九頁、一三0頁)並不包括契約條款,而經簽章之契約書
僅有推定真正之效力,上訴人非不得舉反證推翻,上訴人既已聲
請訊問承購戶洪良敏、楊美芬、蔡漢彰為證明被上訴人並未給予
合理審閱期間之證據方法(見二審卷(二)一八頁),自屬上訴人
重要攻擊方法,原審未予訊問,亦未說明何以不為調查之理由,
非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 depravity:就是說你不能逼人家只能放棄可以"勸"人家放棄 XDDD 03/16 02:43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3/16 03:44)
推 phantomli:二點建議:1.本件原PO情形有可能是「勾選」放棄條款,而 03/16 09:12
→ phantomli:被認為是有效放棄契約審閱利益,而非逕於定型化契約中記 03/16 09:12
→ phantomli:載。如果是這樣,沒辦法以此為主張~ 03/16 09:13
→ phantomli:2.所節錄該判決的精華論述,應在稍微前面一點那段,更清 03/16 09:14
→ phantomli:楚明確闡述定型化契約其審閱期制度之公平意義、舉證責任 03/16 09:17
→ phantomli:等。(一點意見供參~) 03/16 09:17
→ enterpirse:審閱期身為消費者也可以主動放棄吧 03/16 10:53
是權利當然可以放棄,惟直接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者當然無效
非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之者雙方就是否已提供審閱期之事實有疑義者
雖有簽章其契約僅有"推定真正"之效力,亦即審閱期足夠與否都得
以反證推翻,又所謂"放棄"權利反不得以反證?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3/16 12:39)
推 phantomli:個人以為,期間有長短之別,爭執期間日數不足,可以反證 03/16 13:36
→ phantomli:推翻,同理,放棄聲明於論理上亦存在推翻可能,惟於實際 03/16 13:36
→ phantomli:上,放棄僅為一瞬間的決定,能舉足夠反證推翻之空間極其 03/16 13:38
→ phantomli:狹小。若過寬縱,則契約簽名之推定意義何在~ 03/16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