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utus0117 (叛徒)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複雜的車位問題
時間Sun Mar 18 12:50:32 2012
在此請教諸位先進
我朋友在85年左右買了一間房子(那棟大樓約82年蓋好)
是大樓的一樓+二樓
當時同時也購買了車位3個(以下稱1、2、3號車位)
合約上即註明購買標的含車位編號1、2、3之車位
可是後來賣方因故無法提供編號3的車位
所以改以編號5代替
這部分賣方另以建商於83年發給之『5號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取代
於上註記略以『賣方因故將原車位編號3改以編號5提供』
而不另在合約上註記
我朋友房屋權狀之公設持份經計算也有相當之比例(當時尚無獨立車位權狀)
十多年一直以來都相安無事
不過去年被人告了
原來告他的人(以下稱原告)前幾年經由法拍標到該大樓某一戶(約4百多萬標到)
而該法拍標的是原建商(已倒閉)的人頭戶所持有
公設比極高
原告提出當初人頭戶持該法拍標的於84年向某金融機構貸款(X開)的相關資料
指出該戶依公設持份計算含有10個平面車位及60個機械車位
貸款資料上並包含設定範圍內的車位編號
其中一個就是我朋友他家的5號車位
所以包含我朋友以及一堆鄰居都被告 要求返還車位
有的鄰居當初買賣車位並未計算持份(我朋友家的持份沒有問題)
只以原建商發給的『車位使用權利證明』並於管委會登記為主
我很好奇的是
當初該法拍標的物於拍賣公告上並無任何車位記載
原告為何可以用當初金融機構貸款的資料即要求他人應返還車位?
難道原建商提供的『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是廢紙嗎?
又金融機構於貸款時
是如何確認所承貸的車位編號?
是逕由客戶自己說幾號車位就幾號車位嗎?
這樣對金融機構及其他購買車位者不是太沒保障了嗎?
以上
祈望有先進願意協助提供看法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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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114.134
推 depravity:很多人被告 一起請個律師大家攤省事多了 03/18 13:21
→ Brutus0117:他們是有找律師的打算,只是因為情況不盡相同,所以還 03/18 13:29
→ Brutus0117:有人不願意,我朋友是希望在找律師前先瞭解應對方案 03/18 13:29
推 depravity:他把律師的事情搶著做 找律師幹嘛 = = 03/19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