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教法律達人 當事人父母於民國五十餘年間於台北市購屋 當時直接以年僅四歲之當事人作為屋主 後於民國六十年間,當事人父親發生大量債務 遂以此屋向其妻舅借款,並將此屋過戶給妻舅 隨後當事人父親即離家,所餘債款於其後數年間由其妻償清 並將該屋過戶回當事人名下 當事人父親於民國六十餘年間離家後便未再返家盡撫養兒女之責任 子女悉數由其母撫育成人 但當事人父親並未與其母辦妥離婚手續 案主父親於離家後隨即與另名女子同居迄今 且在民國七十餘年間陸續育有二非婚生子女 並將此二子女生父登記於他人名下 如今當事人父親以年邁生活困頓為由 欲要求取消贈予該屋給當事人 請問 1.當初購屋時直接以稚齡之當事人名義購買,此屋是否符合贈與之條件? 2.購屋金係由當事人父母合出,其中一方是否有權利片面要求取消贈與? 3.此屋曾過戶給他人後又由當事人母親購回,經此事件後此屋是否還符合當事人父母 合購之贈予品的條件? 4.當事人父親棄養稚齡兒女,是否可要求子女成年後盡撫養義務? 5.當事人父親於外育有二非婚生子女,此二子女生父登記他人,然當事人父親有與此二子 女共同生活並撫養之事實。如婚生子女被判決須盡撫養責任,可否要求此二子女分擔 撫養責任? 6.如此二非婚生子女拒絕撫養責任,可否依客觀撫育事實及DNA鑑定結果要求確認其親子 關係並要求分擔撫養責任? 7.當事人父親將非婚生子女登記於他人名下,其生父、生母及名義上之生父是否負有 偽造文書刑責? 感謝法律達人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3.244.4
kilohong:你的用詞好像司法黃牛啊,難怪沒人回。 XD 03/27 09:55
leftt:大概是我年紀大了吧 我學的是生命科學啊 跟黃牛無關 囧 03/27 16:42
leftt:另外,所以司法黃牛講事情都是這個口氣嗎? 03/27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