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ginamily (ㄎㄎㄎ)
看板LAW
標題[問題]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末罰鍰最低額規定
時間Fri Mar 23 00:12:42 2012
(不諳法律用語 請見諒)
倘某甲之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上A與B之義務
A— 可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B— 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
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對甲的裁處範圍為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另
倘某乙之一行為僅違反行政法上B之義務
對乙的裁處範圍則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有道理嗎?
請問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規定之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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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99.193
→ ilgsu:簡單的說就是一定要罰兩萬以上 03/23 00:37
→ ilgsu:這是一事不二罰,所以在裁罰效果上就像只違反B是一樣的 03/23 00:38
→ reginamily:我的問題是 “僅違反B之罰鍰最低額” 比 “同時違反A與 03/23 01:17
→ reginamily:B之最罰鍰最低額”還要高 請問這是甚麼道理? 03/23 01:18
→ ilgsu:那是你搞錯咯,同時違反AB是2-10萬。 03/23 01:28
→ kaky:3000 就低於 B的最低了..... 03/23 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