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充任佩君奴隸為樂)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末罰鍰最低額規定
時間Fri Mar 23 01:38:06 2012
※ 引述《reginamily (ㄎㄎㄎ)》之銘言:
: 標題: [問題]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末罰鍰最低額規定
: 時間: Fri Mar 23 00:12:4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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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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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諳法律用語 請見諒)
: 倘某甲之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上A與B之義務
: A— 可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 B— 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
: 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
: 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 對甲的裁處範圍為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
: 另
: 倘某乙之一行為僅違反行政法上B之義務
: 對乙的裁處範圍則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 這樣有道理嗎?
:
: 請問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規定之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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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8.160.199.193
: → ilgsu:簡單的說就是一定要罰兩萬以上 03/23 00:37
: → ilgsu:這是一事不二罰,所以在裁罰效果上就像只違反B是一樣的 03/23 00:38
: → reginamily:我的問題是 “僅違反B之罰鍰最低額” 比 “同時違反A與 03/23 01:17
: → reginamily:B之最罰鍰最低額”還要高 請問這是甚麼道理? 03/23 01:18
: → ilgsu:那是你搞錯咯,同時違反AB是2-10萬。 03/23 01:28
回文好咯。
其實你假設問題這樣定,
那同時違反ab跟只違反b都是在2-10萬裁罰。
你會問...反而比...低是何道理,
那是你根本搞不懂法條在說什麼。
法條其實是在說不能低於所有規定裡面最高的"最低額"。
因為你的假設看不出差別,
今天假設題目這樣改就比較有意義咯:
: A— 可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 B— 可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那就是因為B最高額到10萬比A重,所以原則上以B裁罰,
但是因為就算他只違反A都至少罰3000,
所以雖然B最低可以只罰2000,仍然至少要罰3000。
所以裁罰時是在3000-10萬之間罰。
不過偷渡一下,
有沒有大大可以告訴我刑事訴訟法370條有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但是要是兩造同時上訴,
告訴方(好像一般來說是檢察官或自訴人,而不可以是告訴人)覺得判太輕不爽,
被告覺得判太重想減免,
那麼同時上訴咯,
還會禁止不利變更嗎?
我看到370有但書"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可是沒有找到要是兩造都不滿意該怎麼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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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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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166
→ kaky:原告上訴被告當然沒有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適用 不然一審無罪 03/23 01:58
→ kaky:被告就可以回家吃豬腳麵線了被告自己上訴二三審 原告還玩啥 03/23 02:00
→ ilgsu:大大不是這樣的,我是說那種同時上訴...既然被告也會上訴那 03/23 08:24
→ ilgsu:當然是有判刑的了。有判刑,才有所謂一方覺得太重一方覺得太 03/23 08:25
→ ilgsu:輕。還是大大說的是,不論被告是否上訴,只要原告有上訴,那 03/23 08:25
→ ilgsu:就不適用370條呢?感謝感謝 03/23 08:26
推 hcya:沒錯,只要有人為不利被告之上訴,就不符合370之要件,沒有不 03/23 11:21
→ hcya: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03/23 11:22
推 reginamily:抱歉我現在才看到回文~感謝大大的解答 04/07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