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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屬船隻在大陸發生事故 船被大陸政府扣押,需要大筆保證金才能放船 當時我剛好在大陸,董事長通知第三人匯款給我 我用個人名義在大陸先匯給政府 公司再跟所屬保險公司聲明理賠保證金 事後保險公司將保證金額匯給公司 公司再匯給我,由我轉匯給當時的第三人 如今會計師朋友來訪,說我此舉恐違反內部控制及其它法律責任 請問這樣我有違反什麼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