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thena12 (雅典娜)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侵權行為的法律上主張
時間Fri Mar 23 22:48:28 2012
晚安
我想請問 民法184跟195I的關連性
在訴訟上似乎不能直接主張195I請求賠償
必須要透過184後 才能引195I
可是...195I不就是請求權了?? (因為195II的說明)
何以還得透過184 而184不也是請求權基礎??
這樣是否就有兩個請求權??
真不明白其中道理
煩請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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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7.107.148
→ Athena12:自問自答 責任成立/責任範圍 簡單說就是醬 03/24 08:51
推 kilohong:因為195並不是一個完全法條啊,你注意看看它有沒有提到要 03/27 10:10
→ kilohong:故意過失,沒有吧? 03/27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