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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 我想請問 民法184跟195I的關連性 在訴訟上似乎不能直接主張195I請求賠償 必須要透過184後 才能引195I 可是...195I不就是請求權了?? (因為195II的說明) 何以還得透過184 而184不也是請求權基礎?? 這樣是否就有兩個請求權?? 真不明白其中道理 煩請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07.148
Athena12:自問自答 責任成立/責任範圍 簡單說就是醬 03/24 08:51
kilohong:因為195並不是一個完全法條啊,你注意看看它有沒有提到要 03/27 10:10
kilohong:故意過失,沒有吧? 03/27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