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ndyevily:所以他拿美國判決到戶政機關那段有些問題囉,我國承認沒? 03/24 15:33
外國判決在本國是否承認
有禮遇說,權利說,互惠說(我國所採)等等
但是不管那說,承認外國私法判決幾乎是全世界的通說
甚至我國法院要用外國法律判決也是可能會發生的狀況XD
法院表示:幹,誰知道尚比亞的法律阿
推 delhouse:直接拿美國判決到戶政一定會被打槍啦 03/24 15:45
→ delhouse:要先經過駐外使館認證 最好還要中譯本 不然戶政哪會鳥你 03/24 15:47
→ delhouse:不管是戶政 學校 台灣沒有任何人有權利認證外國判決 03/24 15:48
→ delhouse:只有駐外使館有權認證判決為真 03/24 15:49
→ delhouse:外館認證後台灣法院才裁定 03/24 15:51
→ BGBear:戶政機關沒問題 翻譯認證在美國都弄好了 有中譯本 03/24 15:53
→ BGBear:所以戶口名簿已經改好了..可是警察跟校長都說戶口名簿不算 03/24 15:54
請法院下執行命令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40.120.56.129 (03/24 16:21)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40.120.56.129 (03/24 16:25)
→ g243536:廋肉精美國說ok滴~~~~~ 你怎麼說 03/24 17:11
推 proletariat:推這一篇 03/24 17:24
推 justfor48:D大說的才是對的= = 要認證 中譯本可給公證人處理 03/24 17:37
→ justfor48:然後再拿給法院請法院認可有無執行效力 03/24 17:38
→ justfor48:都做完才有真正執行力 原PO可以加上這些 03/24 17:39
這邊是強制執行法4-1條的規定
另外我記得是拿外國法院的判決去執行,法院會先函文外交部查證該判決是否為真
確認之後只作形式審查,沒有違反我國規定者就可以執行,不必自己拿去外交部做認證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38.59 (03/24 20:46)
推 delhouse:依我的認知 外交部應無認證權 僅有駐外館有認證權 03/24 20:50
→ delhouse:但如果僅是"查"證 我就不清楚了 我以前在公證處服役y 03/24 20:51
→ delhouse:所有外國文件回台都要經過駐外館驗證 不可能由外交部 03/24 20:52
→ delhouse:沒有駐外館蓋章的文件 台灣沒人會承認文件效力 03/24 20:57
推 phantomli:外交部是駐外館的老大~ 03/24 21:07
我查了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你說的認證應該是本法所說的認證
該辦法僅查證簽章是否為真或形式上是否存在
並非實質上判決是否存在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38.59 (03/24 21:12)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38.59 (03/24 21:13)
→ delhouse:我說得太快了 沒有外館認證 國內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根本 03/24 21:34
→ delhouse:形式上不受理 公證法及此條例就是找人背書的法律 03/24 21:37
→ delhouse:我曾碰過監護權官司 國外法官判給媽媽 結果西文翻譯者翻 03/24 21:39
→ delhouse:爸爸 很聰明只把西文給外館認證 中譯本回台給公證人認證 03/24 21:40
→ delhouse:公證人不懂西文 只看有外館認證 就認定判決為真 翻譯者 03/24 21:41
→ delhouse:有簽名負責就在譯本上蓋章 然後爸爸就拿到監護權 03/24 21:44
→ delhouse:公證人及外館在此案例中是沒責任的 後來是媽媽發現不對勁 03/24 21:45
→ delhouse:整件事才曝光 公證人是認證翻譯者簽名 不認證翻譯內容 03/24 21:46
→ delhouse:不過原po說已經認證過了 所以應該是執行的問題 03/24 21:48
→ delhouse:我猜僅有外館蓋章 戶政及校長怕不夠力 03/24 21:49
→ proletariat:前面西文譯本認證部分違反公證法第5條第2項規定:"以外 03/24 21:53
→ proletariat: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 03/24 21:54
→ proletariat: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03/24 21:55
→ proletariat:不懂西文的公證人可以認證西文原本與中文譯本相符? 03/24 21:56
→ proletariat:另外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5條:文書經驗 03/24 21:57
→ proletariat: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 03/24 21:57
→ proletariat: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03/24 21:58
→ proletariat:換句話說,外國政府公文書未經認證只是因為不能確定它 03/24 21:59
→ proletariat:是否為該政府核發的公文書,所以形式不受理. 03/24 22:00
→ delhouse:我有說有翻譯者簽名的話就只認證簽名 責任由翻譯者負責 03/24 23:33
→ delhouse:公證人是認證譯者簽名擔保翻譯無誤 根本不管文件內容y 03/24 23:35
→ delhouse:通曉外文者 才是認證文件內容 03/24 23:37
→ delhouse:對阿 就是因為駐外使館沒認證 所以不論是台灣公證人 03/24 23:37
→ delhouse:法院 行政機關都無法確認文件 一定打槍 03/24 23:39
→ delhouse:補充公證人會要求譯者簽名保證與原本無誤 然後認證簽名 03/24 23:42
→ delhouse:尤其是法院判決文那麼長 即使精通英文 才收750元也太廉 03/24 23:44
→ delhouse:價了 所以才會有公證人與固定的翻譯社合作 03/24 23:45
→ delhouse:降低翻譯錯誤的風險 同時雙方也都可以增加收入 03/24 23:48
→ delhouse:據我所知台灣目前法院及民公有西德韓文資格的人為0 03/24 23:52
→ delhouse:法文應該有兩位 日文也很少 那這些語文的文件就一定需要 03/24 23:53
→ delhouse:翻譯者先翻好再給公證人認證 責任轉嫁給譯者 03/24 23:54
→ proletariat:那是依據公證法第101條將該自行翻譯譯本當成私文書認 03/25 06:52
→ proletariat:證,不然認證是否為公文書,公證人必須審認該文書是否為 03/25 06:54
→ proletariat:真正,另外認證文書譯本還應審查翻譯語文是否正確. 03/25 06:55
推 regent2:網路真是人云亦云,一堆錯誤訊息誤導,還好此篇澄清一下 03/27 13:29
→ regent2:我想問的是,有關執行部分,不需要另提確認執行之訴嗎?只要 03/27 13:31
→ regent2:法院向外交部確認美國判決之真偽,即可強執?嗎 03/27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