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審判除了法官以外 交通裁決所的裁判 許可證(如專利或商標)或者執照(如駕照)的發給的審核算不算? 學校訓導老師裁處學生記過等等 算否審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24.167
ilgsu:對齁,所以我之前曾問若法官刻意將惡性重大的慣竊判死刑... 03/25 01:59
ilgsu:看來法官自己也得冒著巨大的危險 03/25 01:59
ChrisBear:限有司法審判權限之人 判例都不看嗎 03/25 03:04
Yenfu35:當然不算。請參考江國慶案再審究責的報導。 03/25 08:41
scott2009:別擔心,在台灣是刑不上大夫 03/25 11:15
saltlake:陳O扁同學沉痛地對上條推文表示異議 03/25 11:29
scott2009:上開條例僅適用於座朝之君及其黨派,陳姓同學並非該法 03/25 20:44
scott2009:所保障之人士,自不得援引比附。 03/25 20:44
kirimaru73:白馬非馬 退休總統當然亦非總統 03/25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