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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88335.shtml 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3.27 02:25 am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 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 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 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 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 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 犯行發生。 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 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 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 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 價。 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至被告出言「不要臉」部分,按 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 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 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 ,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毀損 、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 看起來這個界限叫做「法官自己認知爽」 北院那個因行使接見權被警察違法阻擋而罵出』他媽的」的可憐律師被起訴判拘役居然有 律師說「已經很客氣了,台灣越來越沒有是非。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94.24
scott2009:就如同執政者的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自爽那樣愚蠢 03/27 11:42
※ 編輯: scott2009 來自: 111.253.94.24 (03/27 11:50)
kirimaru73:「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這種法官真是危險啊 03/27 11:51
kirimaru73:原來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譏笑一個當眾腦麻患者是腦麻的人 03/27 11:51
kirimaru73:要判無罪是可以 但是理由請想好一點好嗎 03/27 11:51
kirimaru73:那句話好像是編輯下的不是法官說的...... 03/27 12:20
kirimaru73:那請法官自己去找編輯怪他沒法律常識吧 03/27 12:20
ilgsu:個人是覺得判得好!先進的思想 03/27 12:32
kirimaru73:看完裁判書了 法官真的有講那句話...... 03/27 12:34
kirimaru73:「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事的言 03/27 12:34
kirimaru73:論,尚不該當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03/27 12:35
kirimaru73:這下好了 公然侮辱罪變笑話了 03/27 12:35
ilgsu:如果法官從道德出發,既然可以用「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 03/27 12:35
ilgsu:人」為要臉的、去罵不要臉的人的人脫罪,自然也可以在不要臉 03/27 12:36
ilgsu:的人以實話公然侮辱無辜之人時,不採此理由為不要臉者脫罪 03/27 12:36
ilgsu:畢竟法官本就有心証權,他愛採什麼理由就採什麼理由。當然, 03/27 12:38
kirimaru73:都已經沒有理由處罰了 要怎麼不採?這句話就是二分法 03/27 12:38
ilgsu:別是以心證為虎作倀,而是為無辜者脫罪那麼才是好的 03/27 12:38
kirimaru73:分的對就算了 但是很明顯分錯 而且錯得離譜 03/27 12:38
kirimaru73:只看結果是判的好沒錯 但應該把那句噁心的話拔掉 03/27 12:39
ilgsu:這裡沒理由,當換到不要臉的人以事實去侮辱要臉者時,就變得 03/27 12:39
ilgsu:有理由而可採咯 03/27 12:40
kirimaru73:那他可以說「在此情境下 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03/27 12:40
kirimaru73:可是你有看到前提嗎 沒有啊 就只是拿實話來當唯一條件 03/27 12:41
kirimaru73:還名譽建築在實話上 身障者的名譽建築在手殘腳殘之上?? 03/27 12:42
ilgsu:實話講,法官在判決中偷酸不要臉的,並保護要臉的,就算在法 03/27 12:42
ilgsu:律上是硬坳,但才是符合道德教化的行為呀! 03/27 12:42
ilgsu:不過確實改成「在此情境下 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會 03/27 12:43
ilgsu:更好。但是不能要求人家用字遣詞一定要達到完美吧...雖不中 03/27 12:43
ilgsu:亦不遠矣,只要不在實質造成不同影響,就可以接受咯 03/27 12:44
hifree:這有什麼好爭議的?既然當事人告的是公然侮辱而不是誹謗 03/27 12:57
hifree:則法官以事實陳述與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該當有什麼好爭議 03/27 12:57
hifree:釋字509號解釋理由文參照 03/27 12:59
hifree:基於事實陳述而為的主觀批評,依釋字509號解釋意旨本來就是 03/27 13:02
hifree:不罰,高院不過是重申此一觀點而已 03/27 13:03
juliantin0:這判決站在言論自由角度顛覆以往實務上對「名譽」的解 03/27 14:29
juliantin0:讀(加上根據事實、非真實惡意者非侮辱),確實新穎 03/27 14:30
juliantin0:放寬了言論自由施展的空間..推 03/27 14:31
FSGuitar:所以說 這算是法律認證的不要臉嗎:P 03/27 17:32
goodbye:不然反對的人是希望法官罰罵人那位媽? 03/27 19:36
goodbye:而為了這種小事法官還要想讓大家聽了覺得爽的說法根本浪費 03/27 19:37
Eventis:不如說是妨害名譽案件氾濫以後開始造就的反動吧,應該也是 03/28 00:08
Eventis:有法院注意到寬認的結果造就很多不必要的訟源..... 03/28 00:09
smilelover: 推 法官 03/29 03:40
depravity:判無罪並不會影響人民想要求法院解釋有沒有罪阿 03/29 13:43
depravity:頂多能告訴檢察官 少拿這來煩我 = = 03/29 13:43
sneak: 的人以實話公然侮辱無辜 https://noxiv.com 08/12 22:47
sneak: 讀(加上根據事實、非真 https://daxiv.com 09/15 06:05
sneak: //daxiv.com 11/07 03:57
sneak: https://daxiv.com 11/07 03:57
sneak: 而為了這種小事法官還要 https://muxiv.com 12/31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