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free:很難!第一,國賠的前提要件必須是公務員之違法行為,但今天 03/29 01:08
→ hifree:拆遷的依據是都更39條,而執行內容是都更條例第29條的權利 03/29 01:09
→ hifree:變換計畫,所以今天除非把該權利變換計畫的合法行打掉,否則 03/29 01:10
→ hifree:要主張國賠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但很明顯的,王家已經錯過異議 03/29 01:10
→ hifree:的時間點,而行政訴訟也敗訴,等於確認該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03/29 01:11
→ hifree:處分合法,自無從主張國賠;至於聲請釋憲,理論上可惜,實際上 03/29 01:12
→ hifree:無用,因為依照大法官向來的見解,財產權從來都不是核心的權 03/29 01:13
→ hifree:利,只要有公共利益的理由,有合理補償,都不會有正當性的問題 03/29 01:14
→ hifree:更何況,都更39條它根本就不是徵收,而只是權利變換的執行, 03/29 01:15
→ hifree:原權利關係人仍得參與更新完成後之建物分配,只是沒有辦法 03/29 01:16
→ hifree:拿到他想要的那麼多,大法官自然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承認 03/29 01:17
→ hifree:承認其合憲性,所以即使打憲法官司也是沒什麼實益的,更嚴 03/29 01:18
→ hifree:重的強制徵收大法官都不認為違憲了,而較輕程度的強制拆遷 03/29 01:19
→ hifree:(所有權並未喪失,只是轉換成權利變換)更不可能被宣告為違憲 03/29 01:20
→ shinyfunny:不知是否可借轉?! 03/29 11:33
→ hifree:請便,另39條應為36條之誤,請參考 03/29 12:15
推 okfine:推 hifree的見解 謝謝 03/29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