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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標題發揮一點心得與提問:) 都市更新而拆除王家確實是依法行事,畢竟法律其實的確有規定。 因為雖然《憲法》第15條:人民的「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 而土地徵收涉及人民之財產權的限制,因而政府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規定。 所以當符合公共利益的時候,適用第23條,進而得以排除第15條之限制。 我國《土地徵收條例》中相關「土地徵收」的規定, 似乎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必要性」、「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的要求, 算是「依法行政」。都市更新是源於增進公共利益,所以拆除並不是濫權行事。 都市更新時必須拆除部分老舊建築,但此舉必定會侵害到小部分民眾權益, 如果是自己受到侵害,一定也會感到自己權益未受保障,但是如果是憲法之規定, 那是不是抗議也沒有用,因為憲法的位階屬於最高位階。 所以我認為,拆遷幾乎已成定局,王家現在能做的只能就行政救濟的方面來做努力。 問題:那王家可以依法申請國賠?或者其他的行政救濟嗎? 不好意思,最近在唸行政法的一點點感想, 不知道這樣想法有沒有問題,煩請各位先進高手們指點一下了, 謝謝! ※ 引述《shinyfunny (The Sidewinder)》之銘言: : 最近很紅的一個話題 : 請問就法律面來說 王家提國賠以及大法官釋憲 是否有機會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3.59
hifree:為什麼有人一直誤以為都更36條的強制拆遷是屬於[徵收]呢? 03/29 00:50
hifree:都更36條的規定明明就是行政執行法第32條的直接強制,而執行 03/29 00:53
hifree:內容是都更條例第29條的權利變換計畫,私人財產權壓根沒有 03/29 00:54
hifree:收歸國有(公有),原權利關係人仍得依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參與 03/29 00:55
hifree:更新完成後之建物分配 03/29 00:56
smilelover:推 hifree 03/29 03:30
shinyfunny:推高手見解 03/29 11:35
Eventis:個人認為問題不發生在後段,反而是能夠隨意把人圈進來,被圈 03/29 14:07
Eventis:的居民可能經受無妄之災這件事. 03/29 14:07
okfine:目前所學還相當粗淺 只是想上來問問各位先進的看法 :) 03/29 14:30
lovekisswf:推 03/29 14:35
coayin:將來只會越來越多糾紛 王家這還是95對5% 03/29 17:09
coayin:現在的法令只要80%同意就過關了 犧牲的住戶比例更大更多 03/29 17:11
coayin:另外推E大說的 建商的做法通常是在一大塊區域詢問 03/29 17:16
coayin:結果可能只有60%還不到過關 再想辦法重劃新範圍 03/29 17:17
coayin:讓範圍稍變小但是就突破了80%的關卡 03/29 17:18
coayin:不過現實就是很多住戶會被建商唬的一愣一愣的 這也沒辦法 03/29 17:21
a031819:再提一個建商這邊,建商可以圈好地取得門檻同意後,就開始 03/29 17:21
a031819:進行預售屋銷售(即便沒取得建照) 03/29 17:21
a031819:這兩天跟建商聊,建商甚至表示有無建築執照只差在能否簽約 03/29 17:21
a031819:跟銷售與否無關 03/29 17:21
coayin:推樓上 一般人和建商之間的資訊和知識不平等差太大了 03/29 17:28
coayin:都更案看過幾個 最後有蓋起來的先不管權利變換如何 03/29 17:28
coayin:都已經算相當對好的了 有的劣質建商一倒(事前就故意要倒的) 03/29 17:28
coayin:一般人根本沒輒 裡面太多要注意的細節了 03/29 17:29
hifree:重點不在圈地,而在基地是否面臨建築線,此將影響是否有權拒 03/29 19:11
hifree:絕參與都更之權利;當然本案也不是沒有解決的方案,只要實施 03/29 19:12
hifree:者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提出變更方案,設定巷道給王家作為 03/29 19:13
hifree:建築線,就可以使王家取得獨立建築之權利,但如此一來犧牲 03/29 19:13
hifree:的便是建商與其他更新戶的權利,再加上權利變換早就審核通 03/29 19:14
hifree:過了,實施者不願意變更設計你也拿他沒轍 03/29 19:14
flyiii:推~王家同意不同意是另外一回事,建築線才是大問題 03/29 19:44
Mood310400:可以請問一下建築線的意思嗎? 03/30 00:06
Eventis:看到後面才會認為重點不在圈地,如果一開始就不圈進去,自然 03/30 02:47
Eventis:在更新事業計畫裡可以要求把建築線生回來才核准不是嗎? 03/30 02:47
Eventis:這種技術問題有的是克服的方法,這是走進劃定合法,計劃合法 03/30 02:51
Eventis:之後,應如何補救的誤區. 03/30 02:51
Eventis:而事情如果是前階段就可以卡住的時候,處理方法自然千變萬 03/30 02:52
Eventis:化,但是一但前階段溜過去了,後面就會有許多技術/現實障礙. 03/30 02:53
Eventis:這時多數決與強拆的必要惡幾乎是無可阻擋的,要檢討的點應 03/30 02:53
Eventis:該要拉回到更早的(規劃)階段才能有效的避免未來的問題. 03/30 02:54
hifree:不對喔,是因為王家的地本身沒有建築線,所以在鄰近的基地都 03/30 05:40
hifree:參與都更的時候,就不得將其排除在外,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 03/30 05:42
hifree:例一項參造,王家沒辦法被排除就是因為建築線關係,這一點行 03/30 05:44
hifree:政法院判決理由也說得很清楚了,不然旁邊的郭元益和應公廟 03/30 05:46
hifree:為什麼可以不參與都更,就是差在建築線的問題 03/30 05:47
hifree: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參照 03/30 05:48
Eventis:那條只寫了"原則",法院之所以會這樣判斷是因為王家有一項 03/30 12:52
Eventis:抗辯是有好幾戶都不用都更啊,那我應該也不用請劃出去,嚴格 03/30 12:53
Eventis:來說與本案無涉,亦無從指摘原處分為"違法".這依舊是以前面 03/30 12:54
Eventis:各階段處分為基礎的論理,看來您沒弄懂我在講什麼,我講的是 03/30 12:54
Eventis:立法論的問題,基本上後段的多數決與強拆單獨來看都不是問 03/30 12:56
Eventis:題,並且也有其必要惡的考量,唯一操作性比較高的是最前面劃 03/30 12:56
Eventis:的過程與方式及限制,這裡立法沒有著力,幾乎是放空讓各地方 03/30 12:57
Eventis:政府自行決定,不管定得好不好,這裡一旦過去了後面基本上就 03/30 12:58
Eventis:"回不去了~",畢竟我們很難說後面究竟真的有什麼重大違法的 03/30 12:59
Eventis:瑕疵,不是嗎? 在上面的情況我不是說了, 如果前面要劃出去, 03/30 13:00
Eventis:自然可以在協調中做出讓建商把他生出來的解套方法,這是單 03/30 13:00
Eventis:純的技術性問題,機關只要拉著一副,我不管,你這樣會弄到抬 03/30 13:01
Eventis:棺給我找麻煩,我要做合目的性合義務性的裁量,你不改就別想 03/30 13:01
Eventis:要我給他過..............(遠目)................ 03/30 13:02
hifree:不,你完全搞錯方向了,我說的是依據該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 03/30 13:05
hifree:條1項之規定,該區段要進行都更就必須把王家的地劃進去,否則 03/30 13:06
hifree:會造成[袋地],所以已經不是想不要的問題,而是不得不的問題 03/30 13:07
hifree:http://0rz.tw/Q5oN6 03/30 13:12
Eventis:不,你完全搞不清我的意思,更新事業計劃是建商在做,他自然 03/30 21:20
Eventis:可以生出一條巷道出來解決這個問題,您一直沒有搞懂這點,還 03/30 21:20
Eventis:是卡在已經核准的劃定與事業計畫中,那條基本上只說是原則, 03/30 21:21
Eventis:並不表示建商畫一條巷道出來不能當例外. 03/30 21:21
Eventis:都更不是只能推出一塊完整的建地來蓋大樓而已,同樣可以設 03/30 21:23
Eventis:計各種公共設施,預定道路,社區營造,要怎麼做都是一念之間 03/30 21:23
Eventis:的事,我個人認為您完全沒有在一個如何讓都更更好更平順又 03/30 21:24
Eventis:能減少爭議的高度上討論這個問題. 03/30 21:24
Eventis:這樣我們兩人對話完全沒有辦法產生交集. 03/30 21:25
Eventis:事實上如果這樣一檢討就會發現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這樣 03/30 21:26
Eventis:設計是不是完全合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推土機式的都更,就很 03/30 21:26
Eventis:難說沒有疑問.當原則上沒有其他選擇或退路時,就會強化兩造 03/30 21:27
Eventis:不對等的談判實力,也會增加機關向一造施壓的阻礙. 03/30 21:27
Eventis:我還是承認現行法在那條的"原則"的壓力下,基本上走到這個 03/30 21:28
Eventis:階段沒有救濟可能,但真正的問題與操作點卻應該要放在這裡, 03/30 21:29
Eventis:不然後兩個階段一旦回到會卡住的情況,那才是真正拔不掉的 03/30 21:29
Eventis:釘子. 03/30 21:29
CrazyMarc:團購防彈衣去幫建商搞都更應該越來越有賺頭喔 03/30 21:30
sneak: 另外推E大說的 建商的 https://muxiv.com 08/12 22:47
sneak: 題,並且也有其必要惡的 https://daxiv.com 09/15 06:05
sneak: 為什麼可以不參與都更, https://daxiv.com 11/07 03:58
sneak: 跟銷售與否無關 https://daxiv.com 12/31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