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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T0806 (GT0806)》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警方是否有義務提供報案人相關法律知識 : 時間: Mon Mar 26 21:18:02 2012 : : 假設行為人對被害人做出侵權的行為(告訴乃論),但是被害人不懂法律, : : 只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 刑事?民事? : : 又不想花錢詢問律師... 鍵盤律師 或者各大學法律扶助社 或是法律扶助基金會都歡迎你 : : 那是否可以前往警局告知侵權行為 : : 請警方說明這樣觸犯何種罪名? 侵權行為屬於民事案件並非刑事案件 故無罪名可言 如果你要主張的是妨害名譽罪、傷害罪等。 才有討論的可能 : : 又警方不願說明,那警方會不會有行政上的疏失呢? 警察的四大任務 「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前面三者為主要任務 最後一項為輔助任務 但是促進人民福利沒做警方並不至於會怎麼樣 : : 煩請版上大大 解析 orz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2.123.166.205 : → alawyer:不問律師問警察?出問題想要怪誰呢? 03/26 21:28 : → kirimaru73:警察還是會回答 不過是回答「警察腦內的法律知識」 03/26 21:31 : → kirimaru73:所以回答出什麼當然就全看你的運氣了 03/26 21:31 : → kirimaru73:另外一些基本的問題 絕非「必須」花錢請律師才能查到 03/26 21:32 : → GT0806:問題是警詢筆錄必然問到是否提告?要告什麼?假設又遇特別 03/26 21:38 : → GT0806:法,警方不甚明瞭不願說明@@這樣的警方是否有疏失之嫌? 03/26 21:41 警詢筆錄會問是否要提告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必然的過程 順道一題,告訴乃論不等於自訴 原則上檢察官知悉有犯罪發生就要偵查+追訴 但是某些案件例外採用「告訴乃論」(即是告訴乃論之罪) 若當事人不願追究,檢察官則不提起公訴。 而自訴原則上不限於任何罪名 只要當事人委任律師 (刑事訴訟是律師強制主義,所以一定要找律師) 向法院提起自訴就可以 也就是你找警察,警察也只是移交給檢察官 起訴與否在於檢察官 (可能會不起訴或緩起訴,但是有異議跟交付審判的救濟) 若你找律師,則直接去法院提起自訴 順道一題,今天就算你去問法警、書記官、或是其他司法人員 都不一定會有人告訴你該當罪名為何 若你最後敗訴了,那他們不就整天被你糾纏 Q.E.D. : 推 kirimaru73:你不能要警察做律師的工作 然後還不給他律師的薪水啊 03/26 21:50 : → kirimaru73:你真的想要問這方面的事情 去地檢署問都還比較說的過去 03/26 21:55 : → depravity:侵權不等於犯罪 警察沒義務解釋 XD 03/26 22:05 : → depravity:不過同樣的警察也沒有決定是否是犯罪的權利 03/26 22:11 : → depravity:不能阻止你報(錯)案 XDDD 03/26 22:11 : → sindyevil:警察回答錯誤算不算國賠範圍啊? 人家沒有義務回覆這類 03/26 22:18 : → kirimaru73:如果警察回答錯就要追究 那以後的SOP就是絕對不說 03/26 22:22 : → kirimaru73:這樣好像並沒有符合原PO想要得到的服務 03/26 22:22 : → kikaze:罪名不是警察說的算 警察說的頂多只能算是提供意見 03/26 22:35 : → kikaze:沒有實際上的法律效力 03/26 22:35 : → kikaze:現行規定沒有強制要求警方要告知報案人可以成立何種罪名 03/26 22:36 : → kikaze:去報案也只要敘明案件的人事時地物 構成要件內容 03/26 22:37 : → kikaze:你不知道其實無所謂 03/26 22:37 : 推 Ebergies:警察又不是法律系的這樣要求也太... XD 03/27 06:53 : → sindyevil:還有分實務新舊近期/學說各家見解咧 03/27 10:09 : → enterpirse:警察並沒有接受相當專業的法律訓練,相對於法律系而言 03/27 13:09 : → maniaque:1.警察機關不需要回答民事的部分 03/27 19:29 : → maniaque:2.弄個不好,被害者拿著是XXX警員說叫我來告你的 03/27 19:29 : → maniaque:搞不好還會被反控..... 03/27 19:29 : → maniaque:所以頂多警察就會告訴你...."這是民事,我們愛莫能助" 03/27 19:30 : → g243536:你這種需求~我看還是自行到地檢提告好了~ 03/27 20:09 : 噓 smilelover: 03/29 03:34 -- 我已為這個命題找到一個非常巧妙的證明, 然而這裡狹窄的篇幅不足以讓我寫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yesman1214:警察法律知識不會比PTT鍵盤鄉民懂更多,自己的經驗 03/29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