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780217 (Wad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房屋買賣支付未到期的支票當訂金?
時間Fri Mar 30 01:25:01 2012
各位好
情況是這樣
我們先前看中一棟房子 也跟房東談好了價格與訂金(都有書面證據 雙方簽字)
並支付未到期的支票當作買房屋的訂金
然後對方反悔
我們很理所當然的要求訂金金額的加倍賠償
但對方卻不承認此事並且請律師撰寫律師函通知
"以未到期的支票'預付'訂金,即事實上尚未支付訂金,則契約尚未成立"等等
且還說我們"竟以預收遠期未到期支票,即要加倍返還一倍'現金'為要脅..."
(我們根本沒要脅= =只是跟他講違約這是很正常的)
並且附上支票歸還
想請問對方律師的這些敘述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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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9.206.175
推 depravity:N 03/30 01:39
推 Cidas:應當事人要求很多律師不合理還是得寫~ 03/30 01:41
→ Cidas:或是為了賺錢不合理還是寫 03/30 01:42
→ ss780217:很令人無言的律師函...另外請問正常律師函會引用法條嗎?? 03/30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