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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情況是這樣 我們先前看中一棟房子 也跟房東談好了價格與訂金(都有書面證據 雙方簽字) 並支付未到期的支票當作買房屋的訂金 然後對方反悔 我們很理所當然的要求訂金金額的加倍賠償 但對方卻不承認此事並且請律師撰寫律師函通知 "以未到期的支票'預付'訂金,即事實上尚未支付訂金,則契約尚未成立"等等 且還說我們"竟以預收遠期未到期支票,即要加倍返還一倍'現金'為要脅..." (我們根本沒要脅= =只是跟他講違約這是很正常的) 並且附上支票歸還 想請問對方律師的這些敘述合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206.175
depravity:N 03/30 01:39
Cidas:應當事人要求很多律師不合理還是得寫~ 03/30 01:41
Cidas:或是為了賺錢不合理還是寫 03/30 01:42
ss780217:很令人無言的律師函...另外請問正常律師函會引用法條嗎?? 03/30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