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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先寫入手頭房東女兒自己手打的租賃合約 其中第六條 乙方於租賃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 清潔乾淨交環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 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玩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 異議。 我想請問的是這樣的賠償金額是不是有點過頭了? 去參考消基會的租賃契約版本也才寫了壹倍,想問的是這樣的合約有達到公平原則嗎? 感謝: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14.16
phantomli:所以有民法第252條~ 03/30 20:17
sindyevil:簽了嗎? 不管怎樣如果還在進駐之初或未遷入前先拍照吧~ 03/30 21:34
Kulawa:是準備入住第三年,每年他的合約都搞得不一樣...加上當初是 03/31 01:28
Kulawa:跟老闆簽約,合約後來都是女兒在用,女兒又非常的鳥毛.... 03/31 01:28
Kulawa:當初跟老闆說我會拿去報稅,現在她女兒又跟我說不能報 03/31 01:29
Kulawa:那當初開發票給我開好玩的... 03/31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