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kh (eutatosp)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追訴期不是自案發日開始計算?
時間Sat Mar 31 12:02:00 2012
今日聯合報載, 22年前的女童姦殺案, 兇嫌判處無期徒刑.
見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998238.shtml
報導中提及:"本案曾遭質疑是否超過廿年的追訴期,合議庭認為未超過,
因為從一九九○年五月七日案發日,到去年十月三日檢方起訴,期間都有
偵查動作,時效並未進行,追訴期可到去年十月十一日。"
這段話似乎是說:"只要檢警雙方有偵查動作, 就不開始計算追訴期, 要等到
檢警放棄偵查, 追訴期才正式起算."
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 那麼...
(一) 記得早年都是以案發日為追訴期起算日, 何時改變的呢?
(二) 改變有何法律依據?
(三) 一些尚未偵破的大案, 如劉邦友血案, 檢警仍持續偵查中,
是不是追訴期還未起算?
(四) 要怎樣才能認定"已無偵查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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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9.181
※ 編輯: drkh 來自: 114.43.3.30 (03/31 16:38)
推 hcya:這個案件是適用95年7月1日以前之舊刑法。新法已不是這樣。 03/31 16:46
→ drkh:舊刑法? 如果是"舊"刑法, 那應該是從案發日開始起算, 不是嗎? 04/01 07:18
推 hcya:追訴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繼續犯自行為終了時起算),這新舊 04/01 14:43
→ hcya:刑法80條都一樣,沒有改變。差別之處是國家在追訴期內做了什 04/01 14:45
→ hcya:麼事,就已經算是在要求的期間內行使追訴權了。舊法是有偵查 04/01 14:47
→ hcya:動作就可以,新法則是要求起訴。 04/01 14:47
→ drkh:如此說來, 一般人的觀念:"若過了追訴期, 仍抓不到人, 就不能 04/01 19:49
→ drkh:再抓"是一種錯誤觀念囉? 04/01 19:50
推 ilgsu:追訴期要"真正"過了才不能再抓。"真正"是指法律上的時間過了 04/01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