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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友人於2010年10月初在露天購買物品,並選擇存局後領 但匯款&告知資料後,詢問何時能寄出並希望給予單號 但賣家有時間更改賣場售價,卻一直不回覆 於是在評價上以普評詢問 內容在此:http://ppt.cc/LT14, 於是友人最後在評價留下了騙子二字就報警, 在報案後好幾天去郵局其餘包裹時,才發現案報後對方才補寄 案子後續不起訴,對方反告妨害名譽,前陣子知悉也是不起訴 但對方似乎提起再議,目前收到傳票(案號有偵續) 問題: 1.評價內容這樣是否會構成妨害名譽? 2.偵查庭時應該怎麼陳述? 3.若想聲請移轉管轄,是否可以在偵查庭前先提出? 或是一定得先到庭後再提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27.86
yuusnow:再議成功機會向來不高。 04/02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