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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真是跳針 : 人家說法律上沒有禁止 : 你跳出來說法律上沒有給你權利要求 : 是要打什麼臉? : 人家說沒有禁止締結契約 你說沒有強制締約規定 是要打啥臉? 又不是只有行政命令可以用 還有行政指導可以用 就算協調不出來破局而已 有規定一定要給建商還是給王家嘛? → valepiy:同樓上疑問 建商就是不開路 市府能怎麼辦? 04/02 16:30 推 nra7346:政府要侵害人民財產權本來就要有法律明確授權啊... 04/02 18:29 說的好啊都更是要求積極作為 但是政府不都更有違法嗎? 而幹掉王家的土地才是"侵害"人民財產權 =========================== 老實說,我不知道您這種主張的法律依據何在 但我就我個人分析 您的主張明顯違反以下法理 1.政府介入不符公益原則 政府要入私人糾紛不是不可以,但起碼要有基於公益的理由,而不是只是維護單 方的利益,而您的主張很明顯違反此一原則,完全只顧到王家的利益而沒有考量 到鄰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2.違反外部成本內部化 就像您說的,要鄰地所有權人開設一條道路給王家當出入動線及建築線,那我的 問題是這樣的道路取得不需要成本嗎?為什麼王家可以不用跟他權利變換關係 人共同負擔此一成本? 3.違反平等原則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主管機關在沒有正當理由下不得對人民進行差別待遇(行政 程序法第6條參照),難道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財產權,鄰地所有人的所有權就不 是財產權?為什是鄰地所有人犧牲其土地利用權來配合王家?而不是王家犧牲其 土地所有權來配合他人?此在道理上完全不同 所以我認為你主張不僅在法理上不可行,現實上也不可能,而最合乎公益及平等 原則的方式就是強迫王家參與都更,此不僅有促進老舊城市的更新,且亦可達成 使用者付費原則(簡單講就是你不參與都更就無權使用開闢完成後的公共設施, 別人也沒有義務提供給你),更符合平等原則,每個人都按照自己更新前的價值 參與分配更新完成後的建築,沒有人可以主張分得比其他人更多的分 坦白講今天王家的問題就敗在一個貪字,他想一個人獨吞創造出來的坪數,卻不 想負擔公共設施和興建成本,想要分得比其他鄰居多,會造這種悲慘結果,是他自 己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99.245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9.245 (04/02 19:32)
tonyd:不好意思問一個問題 當初建商在將都更案送審前 是否取得建商 04/02 20:10
tonyd: 王家 04/02 20:10
tonyd:的同意?? 建商有權利將財產所有人(王家等)還未授權委託參與 04/02 20:11
tonyd:督更的委託書拿到手前 就直接送件給市府審核嗎?? 04/02 20:12
都更22條參照,只要拿到一定比例同意權就可以送件了,不需要100%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9.245 (04/02 20:15)
tonyd:感謝回覆 但這邊有個問題 王家是獨立持有的土地 不與其他人 04/02 20:16
tonyd:持份 他是否享有完全的財產支配權?? 建商有權力將王家任意 04/02 20:17
tonyd:劃進都更範圍而不用先取得財產所有權人的嗎?? 04/02 20:18
tonyd: 同意 並取得委託 04/02 20:18
都更19條參照,王家想退出必須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9.245 (04/02 20:20)
tonyd:嗯嗯 了解 感謝 orz 04/02 20:23
tonyd:不過這法條真的有侵權的風險...財產所有權人未同意前 建商或 04/02 20:24
tonyd:其他人 怎麼有權利去申請都更... 財產所有權人並沒有委託 04/02 20:24
tonyd:他們去做這些事 結果被申請且同意後 還得自己主張不要參與 04/02 20:25
nra7346:其實沒有侵權~或說在兩種侵權行為中選擇損害較低的一種~ 04/02 20:26
tonyd:才能被免除 而不是實施者必須先取得財產所有權人的委託就能 04/02 20:26
tonyd:主張王家的財產可以被變更 這裡似乎存在兩個階段的問題 04/02 20:27
nra7346:如果要百分之百同意~就不需要都更條例啦~ 04/02 20:27
tonyd:回nra7346 但是財產所有權人的意願呢?? 財產是他的 他不想 04/02 20:27
nra7346:你也要考慮到相對方面的所有權人的意願啊~ 04/02 20:27
tonyd:被都更的意願 怎麼辦?? 他是獨立持有這分財產的 04/02 20:28
tonyd:相對其他人 並不跟王家一起持有王家的財產 怎麼王家還需要 04/02 20:28
tonyd:去考慮別人的意願呢?? 04/02 20:28
nra7346:這個案子就是因為若排除王家土地~會造成其他人的損害~ 04/02 20:29
nra7346:因此必須強迫納入王家土地一併更新啊~ 04/02 20:29
tonyd:這個 好像是建商恣意劃進去的吧?? 應該是建商要負責其他住戶 04/02 20:30
tonyd:的損害 因為他申請前並未取得王家的委託 04/02 20:30
nra7346:你的觀點忽略的是~這是產權衝突~不是片面的侵害產權~ 04/02 20:31
hifree:王家被劃進去是因袋地,不劃進去就要為他開路,既然如此,為 04/02 20:31
nra7346:這並不是建商任意劃入的啊~這點應該討論釐清很多很多次了~ 04/02 20:31
hifree:什麼不把他劃進去一起承擔公共設施(開路)的成本 04/02 20:32
tonyd:我想 一個個慢慢釐清好了 純粹討論 先確立產權衝突的部分 這 04/02 20:33
tonyd:個都更的範圍是什麼時候確立的??又由誰發起的呢??發起這個都 04/02 20:34
tonyd:更前 難道不"應先"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嗎??(我用"應先" 純 04/02 20:34
tonyd:粹是認為這法律因果定得顛倒了 認為該改 但未改前 就沒轍) 04/02 20:35
tonyd:其次 要為王家開路是其他的問題 王家是有權利不參與督更的 04/02 20:35
tonyd:對嗎?? 04/02 20:35
ljuber:應該說不管同不同意 是否都該取得同意書或者不同意書? 04/02 20:36
ljuber:不同意者再來協調相關問題之類的?此案似乎都沒有這樣做? 04/02 20:37
nra7346:不對~那是同一個問題~你要成全王家就要犧牲其他人~ 04/02 20:37
CrazyMarc:申請人是其他土地所有權人 04/02 20:37
CrazyMarc:不把王家納入就要花錢幫他開路<=這成本誰該負擔? 04/02 20:38
tonyd:所以王家根本沒有不參與都更得權利?? 04/02 20:39
nra7346:本案有協調啊~只是王家可能誤判形勢~拒絕協商或故意刁難要 04/02 20:39
nra7346:撈大的~搞到後來沒辦法轉圜~只好強制執行啊~ 04/02 20:39
tonyd:其實王家有本錢去撈去爭取他認為應有的權益 但我比較疑惑的 04/02 20:40
tonyd:是 為什麼建商可以不用取得財產所有權人的委託 就任意畫地?? 04/02 20:40
tonyd:且 事後還得財產所有人自己主動聲張不參與 才能免除財產被 04/02 20:41
tonyd:侵犯的危機?? 這似乎都是問題點 04/02 20:41
nra7346:不是任意畫地啊~依照都更條例~王家本來就不該被排除~ 04/02 20:41
CrazyMarc:「任意劃地」???是把都更條例和自治條例的「要件」當??? 04/02 20:41
tonyd:嗯嗯 可以請問是哪一條讓王家沒得選擇?? 04/02 20:42
nra7346:就算聲明不同意~我認為合理的決策仍然是必須強制參與~ 04/02 20:42
nra7346:袋地跟切割出畸零地的問題啊~ 04/02 20:42
CrazyMarc:h大都把判決分析再分析了,還看不懂就... 04/02 20:43
tonyd:所以王家就算一開始有出具不同意都更聲明書 也沒辦法挽救 04/02 20:44
tonyd:不被都更的命運嗎?? 04/02 20:44
CrazyMarc:有,在北市核定前,北市是有權全案不通過的 04/02 20:46
CrazyMarc:然後其他住戶的房子也不會先被拆除,一切回到原點 04/02 20:46
tonyd:嗯嗯 那財產所有權人王家 是否有權不參與都更呢?? 而不是由 04/02 20:47
CrazyMarc:問題是,到核准處分下來後,才要有救濟已經來不及了 04/02 20:47
tonyd:北市府代為,審核來主張?? 04/02 20:47
CrazyMarc:法律上沒有,這部分是北市府「判斷餘地」 04/02 20:47
tonyd:等等 這裡打住一下 為什麼王家沒有不參與的權利?? 他如果一 04/02 20:48
tonyd:開始簽具不都更聲明書 也沒辦法?? 04/02 20:48
CrazyMarc:只要北市府認為非把王家一起都更不可,不同意也不行 04/02 20:49
CrazyMarc:要100%同意還要都更條例幹嘛? 04/02 20:50
nra7346:就是台北市政府否決這個都更案啊~但那樣的決策顯然不合理~ 04/02 20:50
tonyd:嗯嗯 北市府是公權力機關 如果是他發動都更 由公權力去主導 04/02 20:50
tonyd:那王家就真的沒選擇的權利 但現在實施者是民間企業 他有這個 04/02 20:51
CrazyMarc:公權力主導?預算哪來? 04/02 20:51
tonyd:權利跳過財產所有權人自由支配的意願 去強迫對方都更嗎?? 04/02 20:51
CrazyMarc:都更條例授權啊?不然你以為只有公辦才有公益性? 04/02 20:52
caten:民接企業也是靠法條來源來推,又不是說他想就想 04/02 20:52
tonyd:預算是另外的問題 我只是想釐清財產權的轉移中 建商這種做法 04/02 20:52
tonyd:與及法律要求被劃定都更人得自己宣告不要 才能免除被都更得 04/02 20:52
tonyd:設計 是否有問題... 04/02 20:53
CrazyMarc:哪裡有問題? 04/02 20:53
tonyd:是的 民間企業靠法條來推 但這裏有個危險是 建商有什麼權利 04/02 20:53
tonyd:劃某某區就說要都更?? 這區財產權人根本還未授權 他哪來的 04/02 20:54
tonyd:權利代行之?? 04/02 20:54
caten:這,不是有80%來授權... 04/02 20:54
CrazyMarc:不要再跳針了,都更單元的申請人不是建商,是那個賴XX 04/02 20:55
caten:如果連這80%都沒有建商想畫也沒得畫啊 04/02 20:55
tonyd:可是雍有完整土地不予他人持份的人 根本不參加 為何還會被代 04/02 20:55
CrazyMarc:繼續loop...要100%的話還要搞什麼都更? 04/02 20:56
tonyd:為劃進去?? 他的財產全是獨立的 也未委託出去 04/02 20:56
yuusnow:如果王家一開始就有完整聲明不同意,這個都更案根本不會過 04/02 20:56
tonyd:用投票比例 比較適用在公寓式 在王家這種性質 不太適用吧?? 04/02 20:57
CrazyMarc:要無限迴圈不奉陪了 不懂的人還是不懂 04/02 20:57
caten:都更是社區計畫,你要說王家不在那社區內嗎? 04/02 20:57
tonyd:yuusnow 這是我的第二個問題 為什麼要財產所有權人自己聲明 04/02 20:57
yuusnow:等到都更案成立,其他參與都更的36戶房子都被拆除,才出來 04/02 20:58
tonyd:不要才能免除?? 而不是主動要求建商先取得授權同意而得為之? 04/02 20:58
yuusnow:說我不同意阿 那其他人的權利呢? 另外,是你一直LOOP... 04/02 20:58
CrazyMarc:我就說啊,不懂的人還是不懂 隨他啦 04/02 20:59
tonyd:王家一開始就不同意的話 是誰代為將他劃進去的呢?? 他的 04/02 20:59
tonyd:財產權是獨立的 不是嗎?? 不好意思 我真的是理性討論 不想 04/02 20:59
IrvinYuan:不會啊~~~要是公寓可以說得通,當被劃為同一個更新單元 04/02 20:59
CrazyMarc:要那種100%同意書的搞法,都更制度可以全廢了 04/02 20:59
tonyd:討論的話 我真的不免強 只是要釐清整個因果 04/02 21:00
yuusnow:要100% 那不僅都更,土地法34條也可以廢了 04/02 21:00
CrazyMarc:只有公寓才有都更需求啊?原來如此 04/02 21:00
IrvinYuan:請問他的問題在哪裡,不然公寓就可以被侵害了嗎? 04/02 21:00
tonyd:公寓式產權是共有持份 04/02 21:00
CrazyMarc:問題是持分嗎? 04/02 21:01
CrazyMarc:從建築法規、消防法規到公共安全以及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04/02 21:01
IrvinYuan:土地是,建物不是喔,那被劃為同一單元後,是不是就可以 04/02 21:01
CrazyMarc:這些考量只有在公寓才有嗎? 04/02 21:01
tonyd:是呀 每戶持有土地的幾分之幾 這產權在買的時候就寫明了 04/02 21:01
yuusnow:問題不在持分= = 為什麼拿持分的就比較弱阿 大家也都持分 04/02 21:02
IrvinYuan:說是共同持有同單元內的比例了呢? 04/02 21:02
yuusnow:把都更整個範圍考量進去,王家不就等於持分的存在= = 04/02 21:02
IrvinYuan:所以問題不應該是持分問題吧? 04/02 21:02
tonyd:大樓比較好認定 比較沒什麼異議 獨立土地產權是否劃分進去 04/02 21:02
tonyd:是誰能決定的?? 04/02 21:02
tonyd:我想 這裡存在的是 誰(或那些人)有這個土地的代表權? 獨立 04/02 21:03
tonyd:持有土地的他無庸置疑是擁有者 公寓式共同持份則就需要透過 04/02 21:04
tonyd:某種機制去確立 這機制可以訂90%,100% 都可以 但問題是 建商 04/02 21:04
yuusnow:想要都更的所有權人/建商,依據都更條例在達80%所有權人同 04/02 21:04
caten:所以就回到你要求100%,問題是要100%也別都更的鬼打牆模式了 04/02 21:04
tonyd:可以在所有權人確立前 就任意劃進去嗎?? 04/02 21:04
IrvinYuan:大樓可以沒異議...那獨立產權在同一單元為什麼可以有異 04/02 21:04
yuusnow:意之下提出都更案,並由台北市政府做審核,那一區並不只有 04/02 21:05
IrvinYuan:劃定都是單元內的人啊~~~又變成建商劃定了? 04/02 21:05
yuusnow:王家不同意都更,但只有王家走到這一地步,追根究柢是他們 04/02 21:05
tonyd:建商在送件時 有明確表明王家不參與的意願嗎?? 我想應該沒有 04/02 21:06
tonyd:如果他們在意 一開始應該就不會把王家劃進來 04/02 21:06
yuusnow:當時並未提出不同意聲明,因此認為他們同意但條件沒談好 04/02 21:06
tonyd:也就是說 我今天想劃那些地似乎是我自己決定 然後送件去審 04/02 21:07
IrvinYuan:公寓就可以數人頭?買公寓人權矮一截就對了.........Y 04/02 21:07
yuusnow:你鬼打牆了,是王家沒有提出不同意聲明= = 其他家不同意的 04/02 21:07
tonyd:那有些像王家這種漠視自己權益,上年紀,不懂法律等的人 不就 04/02 21:07
tonyd:等著被我吃了?? 04/02 21:07
沒有什麼獨立產權不獨立產權的問題 不然市地重劃的多數決是定假的啊 每個人都主張我是獨立產權,那土地利用整合與公共設施負擔還要不要玩
yuusnow:都有,獨獨王家沒有,為什麼? 因為只是條件沒談好。 04/02 21:08
caten:案子上只會要你80%的意願名單,不會要你的非意願名單 04/02 21:08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67.75 (04/02 21:10)
yuusnow:王家並沒有漠視自己權益= = 你都沒發簍到完整,王家裡面有 04/02 21:08
tonyd:王家有點...憨(不想太強烈) 打官司居然連律師都不請 且連基 04/02 21:09
yuusnow:人是從事建築業,他也知道都更條例,老實說還蠻多人認為 04/02 21:09
yuusnow:王家是被吃死死的老實人,但實際上呢.... (遠目) 04/02 21:10
tonyd:本法條都不先研究 我是真的覺得它們不愛惜自己權益 這部分 04/02 21:10
tonyd:的確是他們自己要負責 沒有異議 04/02 21:10
yuusnow:法律不會保護讓權益睡覺的人,他要保護的是另外依法都更的 04/02 21:11
tonyd:公家機關劃 有公權力這超然立場去做 我覺得沒問題 但現在劃 04/02 21:11
yuusnow:36戶,可憐他們房子老早被拆,拖到現在才終於看到光明。 04/02 21:11
IrvinYuan:吃人或被吃,和是否有土地完全產權的關聯性在哪呢? 04/02 21:11
tonyd:地的是建商 危險在 私人企業或個人 有什麼權利去劃?? 04/02 21:12
caten:不要再拉公家機關進來了,他們沒那個錢去搞 04/02 21:12
yuusnow:提出都更的是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要如何獨力完成都更? 04/02 21:12
yuusnow:所以他找建商合作,並"依法取得80%所有權人同意"進行都更 04/02 21:13
IrvinYuan:公家劃沒有問題,那公家審核後劃定的問題在? 04/02 21:13
yuusnow:這個時候並非沒有救濟方法,但王家基於各種理由沒有提出 04/02 21:14
ljuber:不過實務上應該都是建商先找上門來談 04/02 21:14
tonyd:這本來就是公權力與非公權力的差別 不是嗎? 所以建商要給市 04/02 21:14
yuusnow:等到都更成案,市府核准這項都更後,又出來說"我不同意" 04/02 21:14
tonyd:府審核通過 才具有效力 04/02 21:14
IrvinYuan:還有,在本案劃定的不是建商,請不要把實施者搞混了... 04/02 21:15
yuusnow:所以王家才會一路輸到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走到這一步。 04/02 21:15
tonyd:王家如果有簽都更同意書-->審核通過-->事後反悔 那我認同這 04/02 21:15
tonyd:就沒得救 自己簽具同意書了 可是現況卻不是... 04/02 21:15
IrvinYuan:所以市府審核通過了嗎? 04/02 21:16
yuusnow:我覺得有點累= = 都更條例寫明只要80%所有權人"同意" 04/02 21:16
tonyd:沒有人覺得這種制度是危險的嗎?? 04/02 21:16
yuusnow:不同意可以聲明不同意,基本上要嘛就是都更不成立,要嘛就 04/02 21:16
IrvinYuan:回到公寓的問題,所以劃定要公寓百分百同意? 04/02 21:16
yuusnow:是把你踢出去,通常是前者,後者要花的費用太高。 04/02 21:17
tonyd:為什麼不同意還要出具不同意聲明書才能免除?? 財產權是在王 04/02 21:17
caten:先回到王家部分,他哪邊被侵害了?都更完成後不是會重新分配 04/02 21:17
IrvinYuan:你已經信任公部門主動劃定,卻質疑公部門審核有問題? 04/02 21:17
tonyd:家手上 還是申請人手上?? 04/02 21:17
caten:建物給原權利者嗎? 04/02 21:17
tonyd:王家的意願被損害了 04/02 21:18
caten:在80%的權利者之前,儘管他不同意,在都更完成他的權利依然 04/02 21:18
caten:存在啊 04/02 21:18
IrvinYuan:請問買公寓到底有沒有權利矮人一截 04/02 21:19
yuusnow:所以其他依法走到這一步的人意願就不重要囉? 04/02 21:19
tonyd:嗯嗯 我知道法令這樣定 所以一開始就說法令沒改前只能遵守 04/02 21:19
yuusnow:買公寓的持分意願就不重要了? 04/02 21:19
tonyd:只是 站在法與法律相關人的各位看 這法律與因果關係 真的沒 04/02 21:19
tonyd:問題嗎?? 04/02 21:19
IrvinYuan:劃定王家就是袋地,建築線等問題不再詳述... 04/02 21:19
yuusnow:你要問我的話,我是站在那36戶那邊的。 04/02 21:20
IrvinYuan:只要買公寓矮人一截,我考慮同意你說有問題是對的... 04/02 21:21
tonyd:嗯嗯 袋地部分法令強制規定 那就真的沒得談了 只是還是有個 04/02 21:23
tonyd:疑問 大家都覺得: 1.獨立產權人不需同意就可被納入都更處治 04/02 21:24
tonyd:的作法 2.被納入後還得財產所有權人主動具名聲張 才能免除 04/02 21:25
tonyd:的做法 這兩個規定 大家都認為沒問題嗎?? 04/02 21:25
IrvinYuan:1.獨立不獨立是相對的,你沒回應公寓問題所以無解,公寓 04/02 21:28
IrvinYuan:不該死,共同持有也無罪,所以重點是權利有沒有被侵害 04/02 21:29
IrvinYuan:比較合理 2.採用都更有額外獎勵,可剝奪受惠的權利? 04/02 21:31
tonyd:嗯嗯 瞭解 感謝分享 04/02 21:34
IrvinYuan:不會,有誤請指正 04/02 21:35
tonyd:在財產權與自由支配的觀點下 我還是認為不應由財產權人背負 04/02 21:35
tonyd:自我聲張的責任 應該由發起人負責確認哪些人要參與 我覺得 04/02 21:36
tonyd:比較合理 不過這是我個人很主觀的看法 獻醜了 orz 謝謝大家 04/02 21:36
IrvinYuan:是有確認了無誤,你只要接受可以算比例數人頭,就應該 04/02 21:44
IrvinYuan:一體適用,因為即使是多人持份,各自也有獨立產權,不過 04/02 21:45
IrvinYuan:是在某個特定範圍內持有百分百的不同而已,接受嗎? 04/02 21:47
tonyd:這ok 只是另外20%有哪些不同意 應該由這些人去確認 而不是要 04/02 21:48
tonyd:他們自己主張 對嗎?? 04/02 21:49
nra7346:有差別嗎?要進行都更一定會普遍調查意願的~ 04/02 21:54
IrvinYuan:有去確認了不是嗎.....法院也認證不採信不知道了啊... 04/02 21:54
tonyd:嗯嗯 我所謂的確認 是要明確拿到另外20%的同意書才能劃進來 04/02 21:57
tonyd:而不應該向郭元益那片地 得郭元益自己出具不參與說明書才能 04/02 21:58
tonyd:被免除 誰要主 誰要被動 是我一直認為這法有問題的地方 04/02 21:59
IrvinYuan:那還數個什麼人頭...公寓也沒有你說可以被劃的理由啦? 04/02 21:59
nra7346:就只是出具的是同意書還是不同意書而已啊~有差嗎? 04/02 21:59
tonyd:權利上是完全的不同呀~ 財產所有權人的財產是被劃進去變更 04/02 22:00
tonyd:假如不是他自己意願 除非像剛您說的袋地沒得商量 他還是有不 04/02 22:01
IrvinYuan:郭元益建築時間短,也是本就可以主動排除了喔 04/02 22:01
tonyd:參與的權利 其他人要他參與 就要取得他的同意 而不是相反 04/02 22:02
tonyd:對方不聲明就是自動被變更財產 這差很多歐 04/02 22:02
IrvinYuan:你的論述要是成立無誤,所有都是要完全同意才能成立進行 04/02 22:03
nra7346:是差很多啊~但實際上就是不可能不知會過所有權人就變動啊~ 04/02 22:04
nra7346:但是未必非得經過所有人的同意才能進行啊~ 04/02 22:04
yuusnow:照你的說法,實際上變成要100%同意才行阿= = 那還更什麼 04/02 22:15
yuusnow:不知道跟不同意是兩回事,不同意有不同意的救濟方法 04/02 22:16
yuusnow:是王家當初自己放棄掉,他之前的講法是不知道,最高行政 04/02 22:16
yuusnow:法院不採信。 你說你所謂的確認,是指要拿到另外20%同意書 04/02 22:17
tonyd:這已經不是在講王家了 而是法律層面的主被動 04/02 22:19
yuusnow:那不就是100%同意了= = 王家避而不談當初為何不出具書面 04/02 22:19
jsports1:請教一個前面的問題 都更條例第19條裡 我找不到提出異 04/02 22:19
jsports1:議的規定耶 期間又是多久呢? 04/02 22:20
yuusnow:拒絕,也不就他家是袋地的問題處理,就是在打人情牌而已。 04/02 22:20
jsports1:如果提出異議 就「一定可以」「不」參加都更嗎? 04/02 22:21
yuusnow:不一定。 不過這項都更不會被通過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04/02 22:23
jsports1:請問可以異議的規定是在哪裡呢?期間為何?是向誰提出? 04/02 22:24
IrvinYuan:樓上,法律上你的問題答案是”否",但是你關心實務嗎? 04/02 22:24
jsports1:所以實務上有人反對的話就無法實施都更囉?為什麼? 04/02 22:25
jsports1:另外我還是很想知道關於異議的具體規定是在哪一條 04/02 22:26
IrvinYuan:如果所謂的不參加是指"排除於更新單元之外",在事業計畫 04/02 22:28
IrvinYuan:公展結束前(定案前)都可以提出異議 04/02 22:29
supetaco:據說市府審核時也還有機會排除在更新單元之外 04/02 22:31
jsports1:謝謝 所以期間是30天囉?那得異議的規定是在何處呢? 04/02 22:31
supetaco:可是他們提的好像是要求要兩億權利變換 04/02 22:32
jsports1:是要去行政程序法找嗎? 04/02 22:32
supetaco:他們說是逼退建商 我不知道這邊有說錯嗎? 04/02 22:32
IrvinYuan:法律相關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但是實務上審議會最大,且 04/02 22:34
IrvinYuan:台北市的審議委員都會要求實施者解決不同意的意見 04/02 22:36
jsports1:謝謝 可是22條是寫「撤銷其同意」 看起來像是針對原本 04/02 22:38
jsports1:同意的所有權人的規定 自始未同意者 用「撤銷」怪怪的? 04/02 22:39
IrvinYuan:也就是目前都更案成案比例低到不行的原因 04/02 22:40
jsports1:另外如果會被要求解決不同意的意見 何來多數決的問題? 04/02 22:40
IrvinYuan:是同意者得撤銷喔! 04/02 22:40
IrvinYuan:所以是法律與實務的問題嘛,委員可不想當壞人喔 04/02 22:41
應該是公開展覽屆滿前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 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 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 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67.75 (04/02 22:43)
jsports1:是啊 「同意」才有撤銷的問題 但像王家這樣的 應該沒 04/02 22:41
jsports1:有撤銷的問題吧? 所以這條真的是關於異議的規定嗎? 04/02 22:42
IrvinYuan:王家沒有的是不同意的問題...因為主張不知道....... 04/02 22:43
jsports1:我是指王家應該沒有「同意」過 也無從「撤銷」 04/02 22:43
jsports1:他們要「異議」的話 是否另有具體的規定可依循呢? 04/02 22:44
IrvinYuan:請記得"依比例"..... 04/02 22:45
supetaco:請問一下 王家提出兩億的權利變換要求 不就算是同意嗎? 04/02 22:47
IrvinYuan:已經規定同意如何處理了,也能撤銷同意,不同意負面表列 04/02 22:47
IrvinYuan:要寫到何時啊? 04/02 22:47
最後撤銷點 V 更新事業計畫公展期滿=>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權利變換計畫擬定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67.75 (04/02 22:49)
IrvinYuan:這個...採信王家的說詞的話,是在權利變換階段才知情且 04/02 22:52
jsports1:抱歉我還是不太懂 所以更新計畫提出時 是預設所有人都 04/02 22:53
jsports1:同意 如果有人不同意 就要去撤銷同意 這樣嗎? 04/02 22:53
IrvinYuan:提出要求,不過要是在之前提出的話,肯定算在同意劃定 04/02 22:53
IrvinYuan:都更範圍之內的,否則怎麼會有權利變換的資格?但是在 04/02 22:54
IrvinYuan:實務上,委員會出具甚麼意見,這個考倒我了......... 04/02 22:55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67.75 (04/02 22:56)
IrvinYuan:"比例" 04/02 22:55
IrvinYuan:說真的,J兄......我不知道您要問的是法律還是個案..... 04/02 22:59
supetaco:我看到市府依法要王家提出書面理由 可是王家提的是兩億的 04/02 22:59
supetaco:賠償? 這樣說的話市府有給王家異議的機會阿? 04/02 22:59
那個異議應該是指權利變換價值的異議吧 這已經走到權利變換階段了 不可能再撤銷前面的更新事業計畫了 第 32 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 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 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 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 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 更新事業之進行。 前二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 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 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jsports1:呃 我想我問的是 這個個案中要如何適用法律吧? =.= 04/02 23:01
IrvinYuan:個人見解,這就是王家聰明也是敗筆的地方.......異議 04/02 23:01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67.75 (04/02 23:03)
jsports1:目前的說法是王家可以在公展期滿前「異議」 可是我找不 04/02 23:02
jsports1:關於提出「異議」的規定 第22條中是有「撤銷同意」 但 04/02 23:02
IrvinYuan:時間是在權利變換階段,事前不知情...所以就是錢錢錢的 04/02 23:02
jsports1:王家沒有同意過 法律上如何「撤銷」同意? 您一再提出 04/02 23:03
IrvinYuan:戰爭而已,但是不知情的理由不充分,所以敗訴..... 04/02 23:03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67.75 (04/02 23:04)
jsports1:的「比例」二字 我真的看不出其奧妙 煩請指點 @@ 04/02 23:04
IrvinYuan:我一開始就回答了...法律上你的答案是否...實務上... 04/02 23:06
supetaco:多寫h大解釋 04/02 23:07
supetaco:多謝 打錯字orz 04/02 23:08
jsports1:所以您是說不同意的人 只是單純向都審會表達「不同意」的 04/02 23:09
jsports1:意見 並不是法律上的「異議」 但實務上都審會會因為這 04/02 23:09
jsports1:個「不同意」而停止都更的程序囉? 04/02 23:10
IrvinYuan:目前實務如此,委員會請實施者盡量溝通,一直溝通,就算 04/02 23:12
IrvinYuan:是理由很鳥好像也是這樣,都更案才會通過這麼少... 04/02 23:13
IrvinYuan:去看看審議的案件就可以發現達到比例卻卡住不動的不少喔 04/02 23:15
IrvinYuan:所以是法律上只要同意比例達到即可,實務上審議會則會 04/02 23:31
IrvinYuan:處理你不同意的意見,結果就是都審會最大... 04/02 23:31
tonyd:以法規來說 委員會這樣做 是否等於侵害了80%住戶的權益?? 04/03 09:49
tonyd:我們究竟該依循什麼準則來 推行都更 及 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 04/03 09:50
tonyd:之間的平衡呢?? 04/03 09:50
IrvinYuan:法規沒有,實際可以吵不完...本來就是採用核准制,所以 04/03 15:01
IrvinYuan:就是沒達到同意比例之前連審都不用審,到同意門檻之後 04/03 15:02
IrvinYuan:再來...至於依循甚麼原則?就是比例原則、尊重專業、 04/03 15:04
IrvinYuan:積極參與等等,你可以有疑問,但請理性,所有保護控管 04/03 15:06
IrvinYuan:的措施及救濟方法都留了,要修改的是避免黑箱,要是都 04/03 15:08
IrvinYuan:可以攤開來檢視的時候還能獲得絕對多數的同意,所以呢? 04/03 15:09
tonyd:我想 這裡也是容易被質疑的模糊地帶 委員會自己應該也清楚這 04/03 17:06
tonyd:種方式存在很多爭議 所以情願採較為嚴格的審查方式去減少傷 04/03 17:07
tonyd:害 只是我覺得 與其把少數人不同意者是否應該委曲求全的審核 04/03 17:07
tonyd:權力與責任交給委員會 不如在法令上白紙黑字訂清楚 或許會 04/03 17:08
tonyd:更好 不過照我的立場去推 最後應該會回到100%同意就是了 orz 04/03 17:08
IrvinYuan:沒錯,本來就是衝突與妥協的過程中,盡可能求取平衡而已 04/03 19:33
sneak: 只有公寓才有都更需求啊 https://muxiv.com 08/12 22:48
sneak: 謝謝 所以期間是30 https://daxiv.com 09/15 06:06
sneak: 劃某某區就說要都更?? https://noxiv.com 11/07 03:59
sneak: 權利上是完全的不同呀~ https://noxiv.com 12/31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