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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ue999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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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問題] 民訴
時間
Tue Apr 3 23:44:19 2012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關於民訴233第一項所謂的判決之補充 當中有提到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之情形, 其中的僅一訴訟標的,包含可分割且可特定之部分。 這個可分割且可特定之部分 是不是表示比如一個訴訟標的 原告兩個聲明 法院只對其中一個聲明做判決。 像我這樣解釋僅一訴訟標的,包含可分割且可特定之部分。這樣對嗎? 一個訴訟標的兩個聲明漏未裁判的情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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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