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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醫療賠償上限應不高於肇事者 衛生署擬修正醫療法 以下是在法源看到的新聞 法源編輯室/ 2012-04-04 出處:http://0rz.tw/7xhSU 針對日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於神經外科醫師的判決賠償新臺幣千萬,但車禍肇事者 卻僅賠償百萬,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認為,此既不合理也不符比例原則,司法制度嚴重 扭曲人性價值,因此,建議醫療賠償上限應不高於肇事者的賠償。 針對臺中高分院日前判決臺中知名醫院神經外科醫師因未在術後放置顱內壓監測器,致未 察覺車禍病患顱內遲發性出血,致該病患全身癱瘓、雙眼全盲,醫院與三名醫師應該連帶 賠償三千二百多萬元,醫事處長表示,此既不合理也不符比例原則,因救命的事業縱有疏 失,但法官卻一概以疏失論之,忽略傷者在救活後病情走向變化是在車禍當下即決定,應 由肇事者負責。 醫事處長並認為,傷者的結果是很多因素造成的,但此結果遠比車禍現場或不救的結果好 ,因此,法官不能以醫師所賺收入多就應該要賠償得比肇事者多,應依比例原則處理。其 並表示,目前已著手修正現行醫療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賠償金額也要有上限,建議不 應高於原肇事者的賠償。參考該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 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處長指出,目前司法制度已經扭曲人性價值,如今司法判決,救命醫師卻賠償得比車 禍肇事者高,十分憂心持續被司法制度扭曲,目前正積極連繫,將在月底召開研討會,邀 請法界、醫界等各界專業人士座談,並參照先進國家的制度,再提出訴求並送請司法機關 參考。參考醫師法第25條第1款,醫師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者,由醫師公會 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 新聞內容說:車禍肇事者卻僅賠償百萬、醫師賠償得比車禍肇事者高 這依據為何? 高院判決內容清楚交代,肇事者與四名被告(醫院方面)均為被害人損害造成之共同原因 應連帶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判決最後是判不真正連帶) 就理論而言,肇事者對於被害人之損害全部應負賠償責任不是嗎(姑且不論內部分擔額)? 怎麼會有"僅"賠償百萬?有人知道這依據為何嗎? 或是另有該肇事者之判決(我找不到,如果有找到的大大,可否惠賜判決字號@@) 很好奇 先謝過版友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31.225 ※ 編輯: ggch 來自: 122.117.31.225 (04/04 21:45)
agneskuo: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04/05 07:37
agneskuo:唔 仔細看你似乎不是要看這個. 04/05 07:39
Eventis:因為是把不同案件拉在一起講,講的還是弄殘比弄死賠得多Orz 04/05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