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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行政法院早就有過類似的判決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1.按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之規定及都市更新條例第1 條之立法意旨,其蘊涵之都市政策,即:因臺灣過去各種都 市擴張的失敗經驗,且郊區山坡地開發造成災害頻傳、新市 鎮開發不成功,過度面積之開發造成破壞生態,加以,臺灣 於116 年,人口將達零成長,即使目前都市計畫完全不擴大 或增加容積,亦可滿足未來永續都市人口之充足需求,是以 「更新主義」取代「擴張主義」,除能提昇住宅品質增加公 設、維護公共安全、復興城市、永續再生、提升城市競爭力 、改善社區環境等目的外,原住戶於其老舊窳陋之違章遭拆 除後,亦能申請現地安置,保障其居住權,顯見,都市更新 誠事關公益甚明。 2.本件都更案實質上已完成復甦都市之機能,且已發揮改善居 住環境之如下公共利益: (1)都市機能之提昇及市容景觀之改善: A、更新前之基地狀況:舊違章建物占用之情況嚴重:本更 新單元內約1/3 除一座舊三合院部份為合法建物外,其 餘60% 以上之土地均遭16戶舊違章建築占用,違章建築 面積約612 坪,數十年來,因舊違章建築無法拆遷,造 成基地髒亂閒置,影響市容,妨礙鄰近地區發展。危害 公共安全:非法之違章建物不僅缺乏消防安全設備,加 以其主要構造為磚造、鐵木構造架,興建逾四、五十年 ,年久失修,安全堪虞。影響公共安寧:舊違章建物中 之其中二戶,係合併作為宮廟使用,煙霧迷漫,朝拜香 客吵雜,妨害公共安寧。妨害都市發展:舊違章建物中 ,其中部份為自住,部份則供作營業使用而販售檳榔及 開設卡拉OK店等,不僅有礙市容,且其中三戶為空屋無 人管理,髒亂不堪,亦造成都市環境髒亂,無法發揮都 市應有之規劃機能,且有妨礙都市發展及市容觀瞻。 B、更新後之基地狀況:完成違章建築戶之安置,並順利拆 除612 坪之舊違章建築物,且於核定後發放高達62,594 ,743元補償金予12戶異地安置戶;其餘之違章建築戶, 則係選擇現地安置,其選配合計約140 坪之更新後住宅 ,且現地安置戶選配更新後房車價值約49,607,950元。 總計本更新舊違章建築戶安置後其價值已達88,990,430 元,若以目前市價每坪55萬,價值更高達116,262,704 元,現皆已於99年12月前與違章戶完成交屋接管作業, 順利協助政府解決16戶舊違章建築戶之安置問題,妥適 保障全體地主及舊違章建築戶之權益。改善居住環境: 現因本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且伴隨舊違章建築安置方 案之決解而順利安置,目前115 戶建物已完成興建,含 :店面6 戶,一般事務所1 戶、住宅108 戶、181 部停 車位,已大大提昇本更新單元內之居住環、生活機能, 並解決公共安全、安寧及衛生等長久以來政府未解決的 問題。解決地區停車位不足之問題:伴隨181 部停車位 之設置,滿足當地住宅及停車需求,並間接有效解決鄰 近地區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提供開放之人行空間:本更 新單元臨基地北側道路部份,設置有長約130 公尺、寬 3 公尺之人行公共空間;另臨東側道路部份,則設置逾 5.0 公尺寬之開放性人行公共空間,並栽植大型行道樹 ,已改善市容景觀,增加公共休憩空間,有效發揮都市 機能。 (2)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體地主 均同蒙其利:更新前地主之土地價值約為5.55億元,而更 新後地主可分配之價值已高達約12億餘元;若以目前市價 每坪55萬保守概估,更新後地主可分配之價值更高達約19 .35 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價值約13.67 億元,增加比例 高達3.38倍之多。承上,其中就原告所有之土地,於更新 前之價值計約1 億餘元,於更新後原告可分配之價值已高 達約2.39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價值約1.28億元,增加比 例達2.18倍之多;若以目前市價每坪55萬元保守概估,更 新後原告可分配之價值更高達3.81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 比例更高達3.49倍之多。由上可知,本更新案之實施,不 僅未損及原告之權益,反係增進其之權利價值高達二至三 倍,而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 體地主均同蒙其利。 (3)據上,姑不論本件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之行政處分是 否違法乙事,原處分若經撤銷,則原處分機關勢必將再重 新辦理都市更新案之重行申請,不僅延宕時日,且參加人 已興建完成地上1 層至15層、地下1 層至3 層(總計戶數 115 戶、總樓地板面積22,794.94 ㎡、汽車位181 輛、機 車位303 輛)之建築物及人行步道(面積525.86㎡)等工 程,均須拆除回復原狀,再為申請後重行興建,無疑係就 已完成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之公共利益為重大破 壞;苟如重行拆除回復原狀後,未能再予重建而荒廢,不 僅都市更新之目的,無法達成,且已遭拆除之老舊窳陋違 章戶,亦無法重回現地居住,其結果將造成較都更程序進 行前更嚴重之損害,對公益之影響,至深且鉅。是果如原 告所稱:其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所核定得受分配之權利價值 受有損害,其自得就其權利價值有異議之部分,依法得提 出異議或行政救濟,並依處理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 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之方式行之。原告主張撤銷 原處分所能達成之目的,僅在於維護其部分財產權(原告 所有之土地持份,僅佔本件都市更新土地之一小部分), 與參加人在內之其他大多數權利人的財產權、居住權,且 都市更新為達成能提升復興城市、增加公設居住品質、維 護公共安全、提升城市競爭力、改善社區環境,以及保障 老舊社區住戶之居住權等重大公益目的,亦將無法達成, 而有違背公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基此,縱原告受有損害 ,亦遠不及所應維護已興建完成的建築物及其工程之公益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簡單講 1.由上可知,本更新案之實施,不僅未損及原告之權益,反係增進其之權利價值高 達二至三倍,而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體地主均同蒙 其利。 2.基此,縱原告受有損害,亦遠不及所應維護已興建完成的建築物及其工程之公益,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 套用到本案 1.王家不參予都更 不僅自己不能改建,而且影響804,802地主不能使用其土地,並且需向他人主張袋 地通行權,是損人不利己行為 2.王家參予都更 袋地可獲得更新完成後之建物補償,臨地所有人也毋需提供通行權給王家,雙方 互蒙其利 縱王家對權利變換後之價值有疑慮,然具體作法是提起權利變換價值異議之訴,而不 是一干子打翻一條船,讓別人也不能參予都更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其實我有個疑問很久了,趁機會跟大家諮詢一下意見 : 憲法23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在王家的案子當中,增進公共利益的界線在哪裡,36戶的私人利益合起來 : 是否能稱為公共利益,要多少人以上共同享有的利益才能稱為公共利益, : 我找19個低收入戶對郭台銘使用均富卡,能不能以增進公共利益,少數服 : 從多數的理由,來剝奪郭董的財富。 : 我找36戶住公寓的住戶,能不能以相同理由去交換、合併,住透天獨棟的 : 鄰居土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53.151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2:20)
jzn:你對利益的理解實在讓人感到狹隘 04/06 13:05
不然請你定義一下何謂公共利益吧 順便告訴大家公共選擇理論是怎麼解決此類的問題
heisego:對,這個個案你的比例原則操作完全正確。不過,撇開王家個 04/06 13:08
heisego:案不談的話,憑什麼自辦都更要設計成可以用多數決強迫別人 04/06 13:08
heisego:參加權利變換?而且連異議都只能對變換後價值提出異議,而 04/06 13:09
heisego:不能異議說我根本就不想參加都更?我講的是整個程序設計而 04/06 13:10
heisego:不是說王家個案,因為你在這個個案的解釋完全是對的。 04/06 13:11
heisego:有人就是不想換新房子、也不想拿錢啊,社會有很多事不是用 04/06 13:12
heisego:錢就可以解決的,不然契約自由玩假的?更何況這邊是強迫弱 04/06 13:13
heisego:勢的住戶去跟強勢的建商還有多數戶締約,強制締約有強迫弱 04/06 13:13
heisego:者去跟強者締約的道理? 04/06 13:14
你的問題解決方式很簡單 1.確定計劃程序的參予權保障 依據都更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的規定,不想參予的住戶只要在事業計畫核定前提出異議 就可以納入都審會審查,但是本案王家已明顯逾越此一期間,而此一逾越是可歸責於王 家的(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依據確定計畫失權效理論,他就不能事後再以私權 以外之理由提出主張,所以這時後他當然就只能就權利變換價值提出異議而已 2.至於王家如果在異議期間提出異議,那結果的情形只有二種,要嗎實施者畫出一條道路 來給王家並將其排除在外,要嘛實施者撤回本案,稍微有點理智的人都知道本案的最後 結果是如何 還有,本案跟契約自由無關啊 純粹就是委託實施而已 至於分配方式完全是依法律規定的權利變換方式為之 當事人並無契約自由可由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23)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25)
heisego:我很高興看到你終於提到「參與權保障」的概念。我這幾天也 04/06 13:25
heisego:是這樣想的,參與權保障當初學術研討會的時候哪個專家學者 04/06 13:25
heisego:沒有考慮過啊?問題是雙方資訊落差那麼大,現在說「應以書 04/06 13:26
heisego:面通知」這又有什麼用?你就算都改成送達主義也都沒用啊, 04/06 13:27
heisego:今天問題就是都更太專業,懂的人鳳毛麟角,連律師都沒幾個 04/06 13:27
那不是問題 都更施行細則已經明白地規範了主管機關的通知義務 今天王家不是沒有專業(王家族之人本身就有建築師) 而是不老實 明明就知道有都更,卻以消極地以拒收通知的方式來抵制 結果被高等行政法院打槍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值得同情的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辦理三十日公開展覽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30)
heisego:敢說自己會處理。就算今天都更通知送到律師家裡也是會慌啊 04/06 13:28
heisego:,這樣的資訊落差不用修正嗎? 04/06 13:29
heisego:還有,我上面已經跟你說你在這個個案的分析完全正確,我也 04/06 13:29
heisego:覺得王家這個個案沒救了啊,我不是在跟你談個案,是在談整 04/06 13:30
heisego:個制度的問題。 04/06 13:30
nra7346:樓上到底要說什麼? 04/06 13:30
heisego:我在談整個制度的設計問題。我已經強調好幾遍了,你們對這 04/06 13:31
heisego:個個案完全沒講錯。 04/06 13:32
制度上現行法律就有公聽會和公展期間的設計? 這樣還不夠嗎? 行政程序法的計畫確定程序都還沒都更條例規範的詳細勒 你還要怎樣? 第十九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 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 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 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 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 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 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 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heisego:如果你們只想談王家個案,而不想談法律修正的問題的話,那 04/06 13:33
nra7346:那整體制度問題在哪? 04/06 13:34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37)
heisego:我的推文你們可以選擇無視。 04/06 13:34
heisego:我已經分析給你聽了啊:資訊落差、程序參與權保障、退出機 04/06 13:34
heisego:制、權利變換本身對私有財的侵害。 04/06 13:35
你說的現行法通通有,OK?
nra7346:問題在哪? 04/06 13:36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39)
heisego:我前面推文已經有寫了 04/06 13:38
heisego:拜託,現行法是有處理沒錯,但是夠嗎?我講的是量夠不夠的 04/06 13:40
三次公聽會不夠? 那一百次好不好? 不參加的還是不參加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41)
nra7346:你提出來的根本都不是問題啊... 04/06 13:40
heisego:問題而不是有無的問題。都更程序我已經從實施計劃到公聽會 04/06 13:41
nra7346:是怎樣不夠?你要人家幫你蓋新房不用自己做點功課? 04/06 13:41
heisego:到最後異議的程序都看過了,你可以省些功夫跟我講解。問題 04/06 13:41
heisego:是現行的程序你要怎麼確保審議的公正性? 04/06 13:45
拜託 司法介入審查還不夠嗎? 還是你認為連判斷餘地都不留給審議機關 全部都由司法機關來裁定?
heisego:有的人就不要別人幫他蓋,他有什麼做功課的義務? 04/06 13:45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46)
nra7346:沒錯~目前實務上審議的確不公正~比都更條例的門檻還嚴格.. 04/06 13:46
heisego:公聽會一萬次也沒差,公聽會本質上就只是給委員參考的,很 04/06 13:46
nra7346:有人不要~還是有人要啊~你不要還是有不要的功課要做~ 04/06 13:46
heisego:根本對委員沒有拘束力。所以採發信主義我也覺得OK啊。 04/06 13:47
heisego:林明鏘老師就覺得司法權完全把判斷餘地退讓給審議機關是有 04/06 13:48
heisego:商榷必要啊。 04/06 13:48
heisego:當然要留判斷餘地沒錯,可是要不要限縮?比方說委員遴選的 04/06 13:49
heisego:問題,要是沒有利益迴避怎麼辦? 04/06 13:50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四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兼任;其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指派副首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總和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在此限。 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依第三項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擔任委員。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時,與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51)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52)
heisego:謝謝 04/06 13:52
heisego:nra不是別人要做功課你就一定要跟著做功課吧。你連想完全 04/06 13:57
heisego:置身事外的權利都沒有? 04/06 13:57
heisego:還有,儘管立場不同,我還是先謝謝兩位給我這些寶貴的意見 04/06 13:58
heisego:,但我接下來有事要外出了,晚上再回來討論吧。 04/06 13:58
nra7346:那要看你有沒有可以完全置身事外的條件啊... 04/06 14:00
nra7346:可是要判斷有沒有條件~還是得做功課啊~ 04/06 14:00
heisego:我國幾時以自由主義精神訂立的基本權保障,變成了如此的集 04/06 14:02
heisego:體主義? 但我真的沒時間了,兩位先失陪,晚上再談。 04/06 14:02
nra7346:並沒有集體主義啊~你只是自己預設立場而已~ 04/06 21:21
heisego:我回來啦 04/06 21:52
heisego:什麼預設立場?nra你到底是不是法政科系的學生啊?連自由主 04/06 21:52
heisego:義跟集體主義都不會分辨了嗎?是不是要建議您去念些政治哲 04/06 21:53
heisego:學的書?在沒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下,只因為促進「公眾利益 04/06 21:55
heisego:」就可以犧牲少數人的財產權,這不是集體主義是什麼? 04/06 21:56
heisego:什麼叫做判斷有沒有條件置身事外?拿王家兒子來說好了,他 04/06 21:58
heisego:說自己是建築師,可以他完全不懂都更,去找了好幾個律師, 04/06 21:58
heisego:他們也不懂。後來才找到蔡志揚律師這個都更專家。連律師都 04/06 21:59
heisego:不多人懂了,你課與一般人這麼高的知法義務幹什麼? 04/06 22:00
heisego:hifree大大,您旁徵博引讓我很佩服你的學識,小妹我想再請 04/06 22:07
heisego:教一下:都更權變實施辦法6I的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 04/06 22:10
heisego:價者查估,您認為這個設計有沒有商榷餘地?這樣估價公正嗎 04/06 22:11
heisego:? 04/06 22:11
nra7346:因為你把其他多數人直接設定為"集體"~直接剝奪以"個人" 04/06 22:16
nra7346:思考他們自由與利益的空間~這樣說起來~你也只是拿意識形態 04/06 22:17
nra7346:把自己的思路框架起來~所以說你是預設了立場~ 04/06 22:18
heisego:沒有剝奪啊。自由主義最原始、最核心的出發點就是在不侵害 04/06 22:23
heisego:他人的條件下允許一切形式的自由啊。撇開王家這個袋地的個 04/06 22:24
heisego:案不談,一般情況下為什麼要隨便設計一個多數決制?政大徐 04/06 22:25
heisego:世榮老師就說這不符合最後手段性。自由主義在操作比例原則 04/06 22:26
nra7346:一般私人股份公司也是多數決啊~難道那也叫集體主義? 04/06 22:26
heisego:上,對於避免危難的情況會比較容易通過,但是對於促進公共 04/06 22:26
heisego:利益的審查就會比較嚴格啊。因為沒有人真的知道什麼叫做公 04/06 22:27
heisego:共利益,公共利益這個概念的詮釋本來就是政治鬥爭,難道你 04/06 22:28
heisego:能證明公共利益就像物理定律一樣有個正確答案? 04/06 22:28
heisego:不要舉少數股東,我幫你舉一個更好更貼切的例子:土地法第 04/06 22:29
nra7346:公益之類的詞本來就大部分是政治正確的問題~我沒反對你啊~ 04/06 22:29
heisego:34-1,而且門檻是三分之二。我覺得這個多數決OK喔,因為共 04/06 22:30
heisego:有人在參加共有關係之前,就知道在一塊固定的地界上會有對 04/06 22:31
heisego:於該固定地借利益衝突時的多數決。但是自辦都更,你覺得哪 04/06 22:32
heisego:個所有人在事前就知道自己會被拉去參加多數決的?除非他自 04/06 22:33
heisego:己就是搞地政的吧。 04/06 22:33
nra7346:所以你要表達什麼? 04/06 22:34
heisego:自辦都更,撇開袋地或建築結構相連或共壁這些情況,到底採 04/06 22:35
heisego:用多數決的最後手段性在哪? 04/06 22:36
nra7346:哲學上的理想說完~也請顧慮一下現實~當一塊地上的共同所 04/06 22:38
nra7346:有人越多~要取得百分之百共識的困難度就越高~ 04/06 22:39
heisego:這干哲學理想什麼事?你要不要去修個哲學概論還是政治哲學 04/06 22:40
nra7346:如果今天制度設計只允許百分之百~意思就是你允許少部人侵 04/06 22:40
heisego:導論?任何的法律制度設計都有其背後預設的哲學立場,我只 04/06 22:40
heisego:是跟你說今天我國公法的政治哲學就是自由主義。這不是理想 04/06 22:41
nra7346:害其他許多人的個人權利與自由~ 就算情況很理想~大家都願 04/06 22:41
heisego:。你今天在沒有袋地、建築結構相連、共壁的情況下,採用全 04/06 22:42
nra7346:意進行協商~但是人數眾多~達成協議的可能性還是很低~ 04/06 22:42
heisego:體一致決有什麼不對?不想都更你就把他排掉啊,又不會礙到 04/06 22:42
heisego:誰。頂多就是新建物跟舊建物在外觀上比較不協調而已。 04/06 22:43
nra7346:所以~一個不能成事的制度就是你要的嗎? 04/06 22:44
heisego:採用全體一致決哪裡"侵害"多數人「利益」了?新舊建物不協 04/06 22:44
nra7346:一棟大樓或一塊共同持有的地本來就不可能排除誰~ 04/06 22:45
heisego:調哪裡侵害了呢?全體一致決一定還是會有啊,只是成功比例 04/06 22:45
heisego:會下降,不代表是零。 04/06 22:45
heisego:如果是舊大樓,那我贊成有多數決。如果是新大樓,那對不起 04/06 22:47
heisego:我只支持全體一致決,其他住戶頂多是自己換新房子的期待權 04/06 22:47
heisego:沒有了,但是少數人卻是「固有利益」沒有了。「多數人的預 04/06 22:48
heisego:其利益 vs 少數人的固有利益」我會覺得保障少數人的固有利 04/06 22:48
heisego:益更吻合自由主義的精神。 04/06 22:49
nra7346:就說你有預設立場了吧~為什麼多一點人的個人利益就不被你 04/06 22:49
nra7346:承認是個人利益呢?這跟數量無關啊~本質上都是個人權利~ 04/06 22:49
nra7346:個人與個人的權利衝突怎麼會扯到集體主義呢? 04/06 22:50
heisego:nra你到底有沒有修過法緒還是法理學?你的談吐讓我覺得你 04/06 22:51
heisego:這方面的素養似乎有點不夠。希望是我判斷錯誤。 04/06 22:51
nra7346:相信我~你的判斷錯誤... 04/06 22:51
heisego:所以你有修過囉? 04/06 22:52
heisego:我沒有說多數人的個人利益就不是"利益"啊,我只是說當個人 04/06 22:53
heisego:之間的利益競合時,自由主義會支持保障個人的固有利益,因 04/06 22:53
heisego:為預期利益這種東西太模糊。你如果為了多數人利益可以去 04/06 22:54
heisego:"積極"侵害少數人的利益,這是集體主義的作法。 04/06 22:55
nra7346:兩邊都是決定財產用途的權利~你要那樣說~就是你允許制度 04/06 22:57
nra7346:"積極侵害"多數人的個人權利~你不覺得你的立論很偏頗嗎? 04/06 22:58
heisego:請問哪裡積極侵害?房子都還沒蓋起來是哪裡侵害到多數人的 04/06 22:59
heisego:固有利益? 還沒實現的利益你可以當作是固有利益嗎?侵害一 04/06 23:00
heisego:個還沒實現的利益叫做積極侵害多數人的個人權利嗎? 04/06 23:00
nra7346:你阻止人家實踐決定財產用途的權利啊... 04/06 23:02
heisego:阻止實踐這個是排除預期利益,直接剝奪人家現有財產這個是 04/06 23:06
heisego:侵奪固有利益。你如果覺得多數的預期利益大於少數的固有利 04/06 23:07
heisego:益,這樣子還不算集體主義? 04/06 23:07
nra7346:..........兩邊都是決定財產用途~你一邊就是預期~一邊就是 04/06 23:08
nra7346:固有~那你乾脆說因為你喜歡、你爽就好了~ 04/06 23:09
heisego:你有沒有念過侵權啊?不管美國還是德國,你去看一下有哪一 04/06 23:13
heisego:國給"有待實現的利益"比較高的保護的? 04/06 23:14
nra7346:兩者相同的權利~你就硬要說不同~算了~你開心就好... 04/06 23:22
heisego:哪裡相同? 這是哪裡的學說? 04/06 23:35
IrvinYuan:核定下來的額外容積獎勵算不算你所謂的固有利益?共同 04/06 23:41
IrvinYuan:持有是不是就代表權利矮人一節?你說的可以決定購買地點 04/06 23:42
IrvinYuan:要是碰到繼承或贈與等行為,承受者的權利因而被剝奪嗎? 04/06 23:43
IrvinYuan:範圍是被定義出來的,劃定更新單元後是否可以考慮為共有 04/06 23:44
IrvinYuan:若是已經給予排除的機會了,否定多數決的必要理由是? 04/06 23:45
heisego:你問的問題很有水準,既明確又具體。如果已得核定我認為是 04/06 23:47
heisego:固有利益。共同持有的確權利有被多數決侵害的可能。繼承跟 04/06 23:48
heisego:贈與也可以選擇積極退出共有關係啊。除非你跟我說這個贈與 04/06 23:49
heisego:或繼承是有付出對價的。 04/06 23:50
IrvinYuan:後面兩個問題沒回答,那姑且當你回答不出來,且設定你的 04/06 23:55
IrvinYuan:解決方法是連劃定範圍都要達到百分百同意,那麼再請問 04/06 23:56
heisego:希望您再把問題問得更細膩些,請再問吧 04/06 23:56
IrvinYuan:懂得都更與否,是否影響權利之行使?若答案為是時,那要 04/06 23:57
IrvinYuan:如何判定懂了?如您所說連專業律師都搞不定的情況下... 04/06 23:57
IrvinYuan:若是為否,又如何保障權利不受侵害?(可預見之獎勵) 04/06 23:58
IrvinYuan:因為都更所提出之容積獎勵在未最後核定前已有您所說的 04/06 23:59
IrvinYuan:固有利益性質,只是利益之多寡並非已經確認而已... 04/07 00:00
heisego:真是好問題! 我覺得原則上應該是要讓懂不懂都更跟權利行使 04/07 00:02
heisego:綁在一起評價,但是我們不可能有一個完美的標準能夠鑑定一 04/07 00:03
heisego:個人的專業能力跟他知法義務的多寡,所以最多只能類型化處 04/07 00:04
heisego:理(比如證交法課與某些專業人士較高責任的設計)或者等待實 04/07 00:04
heisego:務判決。但是如果我們是做立法論的討論的話,就不可能去等 04/07 00:05
heisego:實務判決,我想目前頂多僅能給地政都計相關人員較高的責任 04/07 00:06
IrvinYuan:很好,那請問目前法令以規範的實質審查與參與人的超高 04/07 00:08
heisego:。反正不能輕易讓一般智識民眾失權,除非在整個程序的通知 04/07 00:09
IrvinYuan:同意比例的盲點在哪裡?已經實務上造成都更成案率太低了 04/07 00:09
heisego:中,已經充分揭示救濟資訊。 04/07 00:09
heisego:我看到有一個推文是說台北市兩千件申請案只過了七件,成案 04/07 00:10
IrvinYuan:若再修改門檻,若是類似王家之行為是惡意的要如何防範? 04/07 00:11
heisego:率是很低沒錯,可是我認為在尊重自主決定的民主法治社會裡 04/07 00:12
heisego:面尊重個人決定才能體現人性尊嚴的精神。如果不能成案,那 04/07 00:13
heisego:建商或主管機關在協調時應該試著去說服不同意戶,如果人家 04/07 00:13
heisego:還是不同意,那就放棄調解吧。(前提是在沒有多數決必要性 04/07 00:14
heisego:的情況下,如果是建築結構相連、共壁、袋地則另當別論) 04/07 00:15
heisego:如果要防範惡意的住戶,也就是經濟學所謂的「拿翹行為」, 04/07 00:15
IrvinYuan:那請問此時少數人是否侵害到多數人之固有利益呢? 04/07 00:16
heisego:那一樣是先用說服、協調的手段,如果協調不成就把它排除到 04/07 00:17
heisego:都更範圍外。如果已經過了權利變換程序還翻臉,我認為代拆 04/07 00:18
heisego:遷就可以派上用場。 04/07 00:18
heisego:如果拿翹是在容積核定跟辦理預售屋、權利變換之前,不會侵 04/07 00:19
heisego:害到多數的固有利益。其實跟協議合建差不多啦。 04/07 00:20
heisego:我先離線一下,歡迎再提出問題,我覺得跟大家討論還滿愉快 04/07 00:21
IrvinYuan:我很想說您對,但是不行,因為若是您所提之固有利益與 04/07 00:21
heisego:的。XD 04/07 00:21
IrvinYuan:劃定百分百同意皆達成後,後續要是撤簽影響的固有利益會 04/07 00:22
IrvinYuan:更大喔! 04/07 00:22
IrvinYuan:變更可建範圍如何不影響容積以及建築形式,還有變更的 04/07 00:23
IrvinYuan:時間成本等問題,請問此時要向誰求償? 04/07 00:24
IrvinYuan:光是改房子的蓋法,很可能造成的不同意您要怎麼解決? 04/07 00:25
IrvinYuan:此時原本已達到百分百同意之範圍內其他參與者之固有利益 04/07 00:27
IrvinYuan:也已經確定被破壞了您同意嗎? 04/07 00:27
heisego:這個問題我這兩天也在想。目前我的想法是,在都更計畫實施 04/07 01:00
heisego:前就必須完全確定是否要納入都更範圍,一旦更新事業開始實 04/07 01:02
heisego:施,就可以強迫多數決。這樣聽起來好像跟現行制度差不多, 04/07 01:02
heisego:但是我覺得現行制度在程序剛開始時規定的應記載通知事項還 04/07 01:08
heisego:不過,頂多就是被請去參加公聽會跟協調而已。可是沒辦法保 04/07 01:12
heisego:障他可以在程序甫始就必定能選擇退出整個都更計畫。 04/07 01:13
heisego:我還在思考要怎麼明確化,要打我臉很歡迎。 04/07 01:14
sneak: 時間成本等問題,請問此 https://noxiv.com 08/12 22:49
sneak: 如何判定懂了?如您所說 https://daxiv.com 09/15 06:06
sneak: hifree大大,您旁 https://muxiv.com 11/07 04:00
sneak: 你阻止人家實踐決定財產 https://daxiv.com 12/31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