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黃姓女子98年3月在高雄市中華三路停車開車門時,撞到騎機車的吳姓藥房老闆,
一審判決黃女應賠償對方33萬多元,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吳姓老闆另有勞動力損失,
共判賠約128萬元確定。
吳姓老闆提告,請求219萬9488元賠償。一審判決黃女應賠償33萬9309元,吳姓老闆認為
太少,提出上訴。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吳姓老闆雖開藥房,但案發後已歇業,核算勞動力損失,判決黃
女應加賠他94萬7084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174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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