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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過世後,繼承人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 在三個月內也無債權人呈報債權。 但在繼承開始的四年後,有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借款 該債務設有土地抵押權,債權人也已經向法院聲請拍賣土地 而繼承人僅繼承多筆土地(但是可能是賣不掉的土地),並無繼承到金錢 限定繼承為繼承有限責任之制度,即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想請問「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定義是如何? 如果土地價值公告地價為50萬,但賣不出去, 那麼債權人是否能從債務人其他非繼承所得之財產取償呢? 另外,該債權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呈報債權, 關於這部份,債務人是否有什麼有利的主張? 麻煩請好心的大大幫忙解答 謝謝 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48.109
kaky:拍買不足還款就變一般債權可以查封其他繼承的土地拍賣償還 04/11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