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2 08:17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彭清仁】
新北市一家科技公司的租賃車,九十八年五月超速被罰,這張罰單過了兩年七個月
才寄來!公司收到罰單時,超速的車輛已轉售,因而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調查後發現
,原來是監理所寄錯地址,且原處分機關並未在三個月內合法舉發,法官最後裁定撤銷
原處分。
據了解,這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科技公司租賃車,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下午,在國
道三南下一百八十六公里處超速,但違規超速的罰單,一直到今年一月份才收到,足足
慢了兩年七個月之久。
這家公司向法院提出異議指出,當時根本就沒收到罰單,就算有收到罰單,已過了
兩年七個月,根本不可能至今還保留繳款收據,而且這臺公司的租賃車,已在九十九年
就轉售,如果有欠罰單,依現行法規也不可能辦理過戶。
法官調查指出,監理單位在九十八年間把罰單寄往臺北縣中和市,因查無住址遭退
件,於是在去年九月間,採取辦理公示送達。
但依據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這家公司的地址是登記在臺北縣新店市。法官認為,
原處分機關誤載送達處所,導致查無地址而遭退件,舉發通知單根本未曾送達到受處分
人可得受領處,因誤載而未送達,之後的公示送達程序自屬違法,原處分機關既然並未
在三個月內合法舉發,因此本件違規行為已不得舉發、裁罰,法官因而裁定撤銷原處分
。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2/132012041201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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