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是忽然想到的 請教版上各位高手 其實多數決 在民法的法律行為中 是存在的 也就是共同行為的領域 跟契約行為不一樣 契約行為必須各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才能成立 但共同行為採取多數決 所以民法法律行為的做成 是有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不顧少數人的意思 以往我們在民總教科書認知到共同行為的態樣 好像只有在社團事務上 會不會現在可以大膽的說 在預定的都更區域內 土地所有權人們是否同意都更 的意思表示 也算是某種共同行為?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heisego:我沒有說多數人的個人利益就不是"利益"啊,我只是說當個人 04/06 22:53 : → heisego:之間的利益競合時,自由主義會支持保障個人的固有利益,因 04/06 22:53 : → heisego:為預期利益這種東西太模糊。你如果為了多數人利益可以去 04/06 22:54 : → heisego:"積極"侵害少數人的利益,這是集體主義的作法。 04/06 22:55 : 為什麼你會有這麼奇怪的想法? : 集體利益難道不是個人利益之總和? : 吳庚大法官說 : 2012-04-05 01:03 中國時報 【吳庚/退休大法官】 : 「文林苑」都更案爆發衝突成為全國注目事件,其實尚未爆發但已爭訟多時者,亦有不少。其原因可能有二:一、立法者與執法人員對「公益」或「公共利益」的認知錯誤。認為團體優於個體,公益較私益有更高的價值。 : 《都市更新條例》所採的所有權人或樓板總面積的多數決以及強制排除的措施,都 : 是基於絕大數人的利益等同公益,少數個人則屬私益。殊不知當前通行的法學上見 : 解,公益不是整個社群或其中大部分成員利益的總合,而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 : ,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在多元社會須持續的透過 : 公開討論形成共識,而不是由公權力主體片面決定。 : 那我要問的是 : 這種「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38.248.14
CrazyMarc:共有不動產的管理處分...自己去翻法條... 04/13 20:57
yiwern:我要問的點是 在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中 屬於哪一種? 04/14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