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wern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王家都更案
時間Fri Apr 13 02:56:33 2012
我是忽然想到的
請教版上各位高手
其實多數決 在民法的法律行為中 是存在的
也就是共同行為的領域 跟契約行為不一樣
契約行為必須各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才能成立 但共同行為採取多數決
所以民法法律行為的做成 是有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不顧少數人的意思
以往我們在民總教科書認知到共同行為的態樣 好像只有在社團事務上
會不會現在可以大膽的說 在預定的都更區域內 土地所有權人們是否同意都更
的意思表示 也算是某種共同行為?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heisego:我沒有說多數人的個人利益就不是"利益"啊,我只是說當個人 04/06 22:53
: → heisego:之間的利益競合時,自由主義會支持保障個人的固有利益,因 04/06 22:53
: → heisego:為預期利益這種東西太模糊。你如果為了多數人利益可以去 04/06 22:54
: → heisego:"積極"侵害少數人的利益,這是集體主義的作法。 04/06 22:55
: 為什麼你會有這麼奇怪的想法?
: 集體利益難道不是個人利益之總和?
: 吳庚大法官說
: 2012-04-05 01:03 中國時報 【吳庚/退休大法官】
: 「文林苑」都更案爆發衝突成為全國注目事件,其實尚未爆發但已爭訟多時者,亦有不少。其原因可能有二:一、立法者與執法人員對「公益」或「公共利益」的認知錯誤。認為團體優於個體,公益較私益有更高的價值。
: 《都市更新條例》所採的所有權人或樓板總面積的多數決以及強制排除的措施,都
: 是基於絕大數人的利益等同公益,少數個人則屬私益。殊不知當前通行的法學上見
: 解,公益不是整個社群或其中大部分成員利益的總合,而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
: ,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在多元社會須持續的透過
: 公開討論形成共識,而不是由公權力主體片面決定。
: 那我要問的是
: 這種「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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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3.138.248.14
→ CrazyMarc:共有不動產的管理處分...自己去翻法條... 04/13 20:57
→ yiwern:我要問的點是 在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中 屬於哪一種? 04/14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