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aciereyes (落花殘酒)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國賠法機關對工務員的求償權
時間Fri Apr 13 23:18:24 2012
請問上各位先進
若公務員對國家的債務初發生時
該公務員已經死亡,且遺產已由繼承人分配完畢
請問下列推論是否正確?
1.起訴時,依國賠法第 6 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因此依民事訴訟法對該公務員起訴,由於該公務員已經死亡故本案
無當事人,欠缺訴訟要件(民訴249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駁回
2.以該公務員繼承人中一人為被告(暫不討論此類訴訟為固有必要或類似必要),
進入本案審理,因債務人未依民法1157條報明債權,因此僅得就剩餘債權行使其權利
(民1162條)又剩餘財產之認定,係指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後之剩餘(民1185),
故依不當得利向受領剩餘遺產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其返還範圍則為民法182條所定範圍
(假定該公務員之繼承人為善意)。
不知道上述內容是否有所誤解,懇請版上先進不吝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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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145.252
推 maniaque:個人認為不對,因為國家依據公務員過失來向他求償時 04/14 07:14
→ maniaque:本身就尚未形成債權存在... 04/14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