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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上各位先進 若公務員對國家的債務初發生時 該公務員已經死亡,且遺產已由繼承人分配完畢 請問下列推論是否正確? 1.起訴時,依國賠法第 6 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因此依民事訴訟法對該公務員起訴,由於該公務員已經死亡故本案 無當事人,欠缺訴訟要件(民訴249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駁回 2.以該公務員繼承人中一人為被告(暫不討論此類訴訟為固有必要或類似必要), 進入本案審理,因債務人未依民法1157條報明債權,因此僅得就剩餘債權行使其權利 (民1162條)又剩餘財產之認定,係指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後之剩餘(民1185), 故依不當得利向受領剩餘遺產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其返還範圍則為民法182條所定範圍 (假定該公務員之繼承人為善意)。 不知道上述內容是否有所誤解,懇請版上先進不吝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45.252
maniaque:個人認為不對,因為國家依據公務員過失來向他求償時 04/14 07:14
maniaque:本身就尚未形成債權存在... 04/14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