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llee (~鰻魚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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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荒謬 撞癱人搞不清誰開車 車上兩人都無罪
時間Sat Apr 14 08:33:53 2012
荒謬 撞癱人搞不清誰開車 車上兩人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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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竟有這種離譜司法判決!民眾王銘麟2005年騎車在高雄市被違規左轉的自小客
車撞上,四肢癱瘓,官司纏訟7年多至今年初,法院居然陸續判定小客車上的兩個人都不
是
肇事駕駛,兩人無罪定讞,立委黃偉哲昨開記者會大罵:「車子難道自己去撞人?豈不是
幽靈駕駛?」王母淚流滿面說,兒子這些年來生不如死 ,「法院竟說找不到兇手,希望
法
官認真審案,還給我一個公道。」
王銘麟母親(右)昨泣訴,兒子被撞癱瘓(左圖),兩名被告卻都被判無罪,「希望法官
認真審案,還給我一個公道。」
王媽媽說,兒子出事時才30歲,在民航局任職,還考上成功大學研究所在職班,沒想到因
被撞,癱瘓躺在家裡,只能由家人照顧。她說,兒子還有舊傷復發等問題,肺部也塌陷,
發病時常痛苦哀號:「把我弄死可以嗎?」王媽媽不平地說:「我帥氣的兒子不見了,法
\
院竟說找不到兇手。」
判定兩人皆非駕駛
這起車禍發生在2005年3月7日,王銘麟騎重型機車在高雄市中山四路南行經金福路口時,
一輛自小客車違規左轉撞上他,當時小客車上是時任陽明海運協理葉陳輝及其部屬、襄理
陳奕政。車禍後,陳奕政承認他是駕駛,檢方因此以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陳。
陳奕政被起訴後,目擊者義交戴發鈺和貨車駕駛黃光輝,都指證駕駛並非陳,而是葉陳輝
,不過高雄地院認為依常理判斷,不可能由上司為部屬開車,因此認定是陳開車,判陳6
月
徒刑;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上司臨時興起要求換手駕車「也不是不可能」,採信目
擊者證詞,認定駕駛為葉,改判陳無罪定讞。
王銘麟改告葉陳輝過失重傷害、陳奕政頂替等罪,並對葉求償,高雄地院判陽明海運須與
葉連帶賠償1744萬元,葉上訴後現二審審理中。
不料,之後檢方將葉、陳起訴,高雄地院另一合議庭審理時,卻認為證人的證詞疑點重重
,如證人戴發鈺在事發後並未第一時間說明陳男非駕駛,而是等到2007年到法院作證時,
才稱陳奕政並非自駕駛座下車,證詞難以採信。另名證人黃光輝則是連肇事車是黑色或淺
藍色都說不清楚,加上葉陳輝與陳奕政對於是誰開車的說法都通過測謊,法院因此認定駕
駛是陳奕政,葉陳輝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
今年1月判兩人無罪定讞。
對此,證人戴發鈺昨強調,他確實沒看到兩人從車子下來的情況,但車禍一發生,他就看
到葉陳輝站在肇事車左邊靠近駕駛座,陳奕政站右邊,靠近副駕駛座。對於法院判決無人
要為這場車禍負責,他說:「不公平。」
一案已過再審期限
昨出席記者會的王家律師吳秋麗說,一輛車就只有兩個人,這種判決變成不是甲也不是乙
開,叫被害人如何相信可透過司法還公道?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此案是現行法律上各級法官就檢方每一次起訴的事實獨立
審
判的結果,卻造成車禍無人須負肇事責任的詭異局面,「可能於法無錯,但這不只是民眾
情感問題而已,檢方應說明舉證是否有問題、如何救濟。」
高雄高分院表示,兩案由不同合議庭審理,前後認定雖有歧異,但都是承審法官依證據裁
判,並無違誤。高雄高分院坦承車禍必然有駕駛人,雖然兩案都已判無罪定讞,但若有新
事實新證據足認為有罪,檢察官仍可聲請再審救濟。
不過,高雄高分檢表示,陳奕政自承開車,二審判決無罪於2008年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
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王銘麟原本帥氣挺拔,任職於民航局。翻攝畫面
「台灣司法太扯了」
高雄高分院受理陳奕政被告過失重傷害案的二審合議庭審判長王憲義昨指,合議庭判決「
憑良心、依證據,當時鉅細靡遺查得一清二楚,才採信證人證詞。」審理葉陳輝被控過失
重傷害、陳奕政被控頂替案的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則表示,「理由都在判決書中。」
陽明海運律師郭錦茂昨說,陳奕政從案發起即承認自己是駕駛,絕無幽靈駕駛或頂替妨礙
訴訟,陽明海運尊重司法判決。據了解,葉陳輝目前被陽明海運派駐歐洲,陳奕政仍在陽
明海運任職,《蘋果》昨聯絡不上兩人,無法取得回應。
宜蘭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總幹事林建成昨對本案直呼:「台灣司法太扯了!難道那部車有
無人駕駛功能?」
撞癱騎士示意圖
葉陳輝與陳奕政共乘的轎車,違規左轉,撞上一輛機車,騎士王銘麟被撞成四肢癱瘓。
2012/01/09 判葉陳輝非駕駛無罪定讞理由
.陳奕政自始至終坦承是駕駛,證詞一致。
.葉陳輝、陳奕政均通過測謊,指陳是駕駛。
.證人戴發鈺的證詞無法確認誰是駕駛。
.證人黃光輝連車身顏色都記錯,其他證詞也有矛盾,難以採信。
陽明海運協理 葉陳輝
2008/04/30 判陳奕政非駕駛無罪定讞理由
.合議庭隔離訊問戴發鈺、黃光輝2目擊者,2人均指葉陳輝是駕駛,並當庭指認葉。
.葉是陳的上司,部屬為上司開車雖為通常情況,但上司臨時起意與部屬換手也有可能,
不能因此即認定車子是陳駕駛。
資料來源:高雄高分院
陽明海運襄理 陳奕政
幽靈車撞人事件簿
◎2005/03/07
30歲機車騎士王銘麟在高雄市區遭違規左轉車輛撞成癱瘓,肇事車上有陽明海運協理葉陳
輝及襄理陳奕政,陳當場承認開車,但否認違規。
◎2006/05/01
高雄地檢署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陳奕政。王家對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2576萬元
。
◎2007/03/29 高雄地院判決陳有罪,處6個月徒刑。
◎2008/04/30
高雄高分院接受目擊證人證詞,認定開車者為葉陳輝,判陳奕政無罪定讞。王銘麟改告葉
陳輝過失重傷害,陳奕政涉嫌頂替。
◎2008/09/23 王銘麟改向葉陳輝及陽明海運求償2685萬元。
◎2010/10/28
高雄地院依高雄高分院判決,認定葉陳輝為肇事者,判葉陳輝與陽明海運應賠償王1744萬
元,目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2010/11/18 高雄地檢署以過失致重傷害起訴葉陳輝,也以頂替罪起訴陳奕政。
◎2011/08/22 高雄地院認定肇事者為陳奕政,判葉陳輝、陳奕政皆無罪,王家上訴。
◎2012/01/09 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判葉陳輝、陳奕政皆無罪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偉哉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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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74.245
推 RobertAlexy:這種案子德國跟美國也有… 04/14 11:17
推 Jormungandr:國外有案例 不管合不合理這樣判就對了 你期待念死書的 04/14 11:24
→ Jormungandr:就太過於天真了 04/14 11:24
推 RobertAlexy:我不過是推個國外有類似案例,閣下即可腦補成這樣判 04/14 12:35
推 ocean11:不然是要抽籤嗎 誰抽到誰倒楣 04/14 12:35
→ RobertAlexy:合理,進而推論我念死書,真的太威猛了 04/14 12:35
→ RobertAlexy:只能慶幸像二樓不唸書又腦補的並非我國執法者 04/14 12:36
→ saltlake:請問本案有案號可查判決文嗎 光看新聞報導不保險 04/14 12:48
→ saltlake:關於國外的案例是? 哪可查到其判決文? 04/14 12:48
→ fgkor123:Rober反應過度...你不是那個法官 J指的不是你吧 04/14 16:01
→ zimt:"如果"窮盡所有證據 還是無法證明是誰開車 本來就只能判無罪 04/14 16:11
→ zimt:難道說要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為了滿足法感情 硬找一個人入罪 04/14 16:11
→ zimt:或是兩個一起入罪? 04/14 16:12
→ yuusnow:想請問 在無法證明何人開車的情形下,你要法官怎麼判? 04/14 16:34
→ yuusnow:沒開車的那個人,其實跟他無關,那你要法官怎麼判? 04/14 16:35
→ mudafucka:嗯...這跟"罪疑唯輕"有關係嗎? 04/14 17:17
→ zimt:如 某孤島上發生殺人事件 島上只有5個人 都是嫌疑犯 04/14 19:14
→ zimt:但是就是沒辦法抓出誰是兇手 所以一定要隨便選一個起訴判有罪 04/14 19:14
→ zimt:以為是再寫演偵探小說 最後作者一定會抓出一個兇手做結嗎? 04/14 19:16
→ zimt:雖然可以篤定兇手在那五個人之中 進了法院so what? 04/14 19:18
→ yuusnow: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肇事者就是2選1,但問題就是 04/14 19:48
→ yuusnow:是哪一個? 證據找不出來難道要:反正就是2選1,都進去嗎? 04/14 19:49
推 Rechtsstaat:台灣法律就從國外抄,國外怎麼拚當然也跟著學,二樓有 04/14 23:05
→ Rechtsstaat:有什麼意見可以自己寫一本法典出來,當然你要用鄉民嘴 04/14 23:05
→ Rechtsstaat:法第一條也是最後一條,唯一一條(條文內容,我爽就好) 04/14 23:06
→ Rechtsstaat:代替也是可以 04/14 23:06
推 ilgsu:大家討論刑法之餘,也可以討論民法,這是否該負侵權行為連帶 04/14 23:07
→ sindyevil:R以上只有J,還是R指的是轉文者? 這跟德國那案蠻像的. 04/14 23:08
→ ilgsu:賠償責任,別讓受害者什麼權益都沒有 04/14 23:08
→ ilgsu:當然咯,我相信這種情況下,假設車上兩人經濟能力差不會太多 04/14 23:08
→ ilgsu:那結局就是他們私下喬好賠償比例比方七三、八二分帳 04/14 23:09
推 vladmir:這不是經典作業題目嗎 04/14 23:58
→ ilgsu:如果只論刑法,感情上幾乎所有不懂法的人都不會能接受這判決 04/15 00:02
→ ilgsu:但是如果加上民事賠償以連帶方式讓受害者一定可以拿到錢,那 04/15 00:02
→ ilgsu:鄉民還不能接受的大概就剩個一兩成 04/15 00:03
→ Eventis:這純粹是不同法院自由評價造成裁判歧異的問題,民事可以下 04/15 00:13
→ Eventis:主觀預備合併之訴來處理.其實就是在訴訟上把兩個相牽連訴 04/15 00:14
→ Eventis:訟拉到同一個法院來裁判才能解決這種問題. 04/15 00:14
→ Eventis:當然強迫後訴法院不可以實質上與先訴判決牴觸的判斷也是可 04/15 00:15
→ Eventis:以,不過這種民怨恐怕只會更大不會更小Orz... 04/15 00:16
→ Eventis:至於刑事就比較無奈一點,但是同樣如果兩訴以相牽連合併審 04/15 00:17
→ Eventis:判,同一個法院經證據取捨的職權行使認定單一事實,應該也是 04/15 00:18
→ Eventis:可以解決同一個問題,這不是毫無證據可用的情況,不需要走到 04/15 00:19
→ Eventis:最後兩個都跑掉的那一步. 04/15 00:19
→ Eventis:畢竟完全沒有證據時當然就無罪推定來講是可能發生的,但是 04/15 00:22
→ Eventis:同一個訴訟兩個嫌疑人各自為對方證人,是可以強迫他們就待 04/15 00:22
→ Eventis:證事實"駕駛者為他案被告"來證言的,再加上交互詰問,其他證 04/15 00:23
→ Eventis:據,我們厲害如名偵探科南的法院自然會從中發現微不可查的 04/15 00:23
→ Eventis:矛盾,從而產生無合理懷疑的心證,神說:A證言不可信,B證言可 04/15 00:24
→ Eventis:信,是以無合理懷疑的認為某人為駕駛,有問題上訴審見. 04/15 00:24
推 hcya:回il大,在民事上,單純坐在副駕駛座,不會構成侵權行為,如 04/21 19:01
→ hcya:果無法證明誰是肇事者,車內二人自無庸連帶負責。就像推文中 04/21 19:01
→ hcya:孤島的例子,不知道誰殺人,5人都要連帶負賠償責任嗎?當然不 04/21 19:02
→ hcya:是這樣,我只是單純出現在孤島上,為什麼要我連帶賠償? 04/21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