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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佈的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法律位階如何? 如果當初買方與建商所訂定的契約,是由建商訂立 (並非完全依照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佈的版本), 建商將原「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記載的條約幾條遺漏未登載, 當時買賣雙方也簽訂用印了,事後買方才主張被建商遺漏未登載的部分, 建商也應該納入履約事項, 請問建商應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佈的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行契約 或是僅就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履約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210.21
rkl3329:請配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服用 04/15 00:58
ChrisBear:法律 04/15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