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小軒求妳收我為奴)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刑訴130一問
時間Mon Apr 16 04:39:09 2012
先把條文弄上來:
第一百三十條 (附帶搜索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
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上課時老師有講到,
當初立法目的,並不是為了搜索證物,
而是為了保護這些執法人員的安全,
因為被告、嫌犯身上或立即可及之處萬一攜有凶器,
將隨時可能被取出或取來傷害執法人員而逃逸。
就好像之前一位造成大家討論台北還基隆警察的配備,
居然不足一人一銬的那個事件,
老師認為手銬不是關鍵,關鍵是這位犧牲的菜鳥員警忘記附帶搜索。
問題來了,以立法意只是要保護逮捕者的安全來看,
將權限限縮在偵察單位那組四種人,固然可以保障現行犯被抓時,
不用免對連一些很可能幾乎不懂法律的鄉民也可以對之搜身的自由、隱私權,
但是相對的,對為自己逮捕現行犯甚至是見義勇為的人不就很沒保障?
那些執法人員,尤其是一般真正會去抓人的警察、警官,
受過訓練通常身手會比鄉民好,(當然剛好當事鄉民學過功夫例外...但例外比例很少)
至少奪刀術之類的一定有練過,
怎麼會他們受130條的保護,而一般人反倒不受保護呢?
當然有可能當初立法就是想說即使是現行犯,
總不能賦予每個人都有搜索權,
但是這樣也像是叫人會怕就別自助、別見義勇為。
所以我想知道是否有實務或學說討論到這個問題,
他們是覺得不能濫權重要,還是保護抓現行犯的人重要?
或者另引什麼法條來處理這個問題呢?
剛剛想到會不會是這樣:
鄉民也可以搜以保障安全,
但是搜到的東西不像偵查單位四種人搜到一樣能作為證據?
更白話一點說,
偵查單位跟鄉民都可搜,但偵察單位搜的可當證據、鄉民搜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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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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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103.248
※ 編輯: ilgsu 來自: 58.114.103.248 (04/16 04:42)
→ DreamLoser:你又不是要調查證據 ...你又沒有職務允許你做這件事 04/16 16:58
→ ilgsu:我知道鄉民(就算剛好受過專業法律訓練)也不能抓現行犯而調查 04/16 16:59
推 DreamLoser:請把130 131 131-1當做可正當侵害犯人基本權的立基 04/16 17:00
→ ilgsu:證據,但是據老師說,130的目的是要防止逮捕者被被捕者傷害 04/16 17:00
→ DreamLoser:而不要把130單獨出來 視為保護調查人員的法源 04/16 17:00
→ ilgsu:大大我有當作你說的東西,所以才有第三段第二三行呀! 04/16 17:01
→ ilgsu:對了,要先感謝大大率先回答我。 04/16 17:03
推 DreamLoser:那就從緊急避難去阻卻違法就好了 04/16 17:05
→ ilgsu:意思是抓現行犯的人用緊急避難阻卻搜身行為的違法嗎?還是誰 04/16 17:07
→ ilgsu:緊急避難?不過這樣如果剛好發現罪證會否像末段不能當證據 04/16 17:08
推 DreamLoser:如果你的目的是保障自身安全 就主張緊急避難阻卻 04/16 17:10
→ DreamLoser:因為你不是執法人員 所以不用討論130 也更不用討論證據 04/16 17:10
→ ilgsu:終於懂啦!謝謝大大!不過這樣檢警恐怕會很幹說鄉民把證據摸 04/16 17:16
→ ilgsu:走了,讓他們失去可用的證據... 04/16 17:16
推 DreamLoser:呃 我說不用討論證據 不代表不能當證據阿XDDD 04/16 17:17
→ DreamLoser:你可以用證人的方式證明他身上有那把刀 一樣可當證據 04/16 17:17
推 DreamLoser:能不能當證據 是法官說的算 除了毒果 不會因為你是不是 04/16 17:20
→ DreamLoser:檢警身分而有所不同 04/16 17:20
→ ilgsu:啊!下午想說懂了就先去讀書,原來還能這樣!真的是太感謝咯 04/16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