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tsmile (消失的瞬間)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剩餘財產追訴期
時間Mon Apr 16 10:10:07 2012
民法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最後那句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追訴期到底是 二年還是五年
這兩句話的意義有何不同
那麼辦了分開財產制後 法定財產制關係就消滅了 這樣要等五年才算財產獨立嗎
如果第三人追討債務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那麼是兩年後就不能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嗎
還是五年以後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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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1.124.94
→ yuusnow:你知道有可以分而不分,二年。 不知道有可以分,五年。 04/16 10:46
→ yuusnow:我的意思是知道有差額..... 04/16 10:46
→ btsmile:那這樣我辦了分開財產後 銀行算是知道還是不知道 04/16 10:48
→ btsmile:我辦完兩年後配偶才負債 銀行找上門 銀行是那時候才知道 04/16 10:50
→ btsmile:還是我辦完兩年他還不算知道 04/16 10:50
→ yuusnow:不是銀行知不知道,是配偶知不知道。 04/16 11:00
→ yuusnow:大部分的人都是適用2年時效,少部份配有有藏錢的才會是5年 04/16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