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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 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二、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三、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或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前項之信用評等報告應達本會規定一定等級以上,並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三、十四),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27條   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附表十九),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38條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 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第39條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檢具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根據以上的法條 所以是發行所有種類的公司債都要按第20條,檢附信用評等 還是說只有普通公司債需要,而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不用? 好像很簡單的問題,但我弄不懂,還請板友指點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212.70